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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修改说明正式发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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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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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深交所对《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行了修改说明,并表示深交所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下从四大方面对“意见稿”进行的修改。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工作,经批准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此外,针对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的有关内容,深交所将起草有关通知,制定具体的操作条款,同时做好相关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退市制度顺利实施。

  对意见稿进行的四大修改

  增加公开谴责的听证程序

  针对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意见稿”规定: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深交所表示,为了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深交所将在已经对外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开谴责制度,增加公开谴责的听证程序,相关人员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申诉。

  恢复上市审核标准还将完善

  针对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意见稿”规定: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深交所称,经统计,深市主板历史上共有30家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实现了恢复上市,其中有24家公司“扣非”后的净利润为负,参照本条款的规定,这24家公司将不能恢复上市。关于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的制度安排也受到普遍赞同,其中也有意见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将“不支持”改为“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深交所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在下一步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时,对于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的条件中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对其他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

  缩短退市时间条款部分修改

  针对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意见稿”规定: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深交所称,为了使该退市条件执行起来更加严谨,并具有可操作性,采纳了相关建议,将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修改为:“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年度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风险提示将有配套措施

  对改革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意见稿”规定: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实施以下措施: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深交所称,为了更好地执行该项制度,将采取以下配套措施:一是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针对每一项退市条件规定具体的退市风险披露时点和披露频率,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二是建立“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和会员提醒客户的联动机制”,一旦上市公司发布退市风险提示公告,深交所将通过会员专区、行情系统等及时告知所有会员,会员应当及时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其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

  未做修改的主要内容

  涉及股价低于面值等退市条件

  针对增加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意见稿”中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有56%的意见认为该退市条件是合理的。

  深交所称,增加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的主要考虑是借鉴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先进经验,建立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虽然创业板在短期内出现股价低于面值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制度设计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导向性,保留该条款有一定的必要性。经综合考虑,决定本条不做修改。

  另外,“意见稿”中规定: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深交所决定该条内容不做修改。

  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关于设立“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的制度安排,“意见稿”中规定: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退市整理板”相关交易制度要点如下:1.交易期间为30个交易日;2.交易行情实行另板揭示;3.涨跌幅限制为10%。

  对此,大多数反馈意见表示认可,深交所称,对该条不做修改。

  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关于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制度安排,“意见稿”中规定: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对此,舆论和反馈意见大都表示支持。深交所决定对该条内容不做修改。

  本报记者王浩娇综合新华社电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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