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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高新”企业须尽快退出创业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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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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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全面提升资本市场质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举措,被寄予厚望的创业板,在广大投资者印象中本应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代表。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跻身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也不乏“伪高新”企业。

  统计显示,2012年1月1日至3月21日,创业板共有148家上市公司发布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公告”,均表示其在2011年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得通过。但从高新技术企业所具备的认定条件来看,加上1家首次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这149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却有27家公司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如果说,今年1季度“伪高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中占比逾15%只是“冰山一角”,那么随着2011年年报披露落下帷幕,各省科技厅高新办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再次对其审核,就会发现在创业板公司中存在不少条件不达标的“伪高新”企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要满足:员工学历条件,即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同时还要求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5000万和2亿元之间的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等条件。

  然而,统计发现,在发布公告的148家公司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申请中,“鱼目混珠”者不在少数,加上1家首次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在这149家公司中,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不达标的有13家,大专以上员工占比不足30%的有14家,研发人员占比不足10%的有3家,说其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点也不为过。

  而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之所以混入逾10%的“伪高新”企业,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过程中把关不严;二是发审委目前的审核主要是形式审查。企业送审的资料本身都是真的,符合发审委的形式要求,但内容却是假的;三是保荐人缺乏诚信,未做到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未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而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又不那么真实、准确、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实属弄虚作假、欺诈上市。

  鉴于此,笔者认为,要有效遏制“伪高新”企业混入创业板现象,尽快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就必须将“伪高新”企业列为创业板公司退市的一个必要条件,即大凡高新技术企业名不副实者,一律要求其退出创业板。此其一。

  二要依法追究保荐人、发行人在炮制“伪高新”企业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根据《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保荐人违反业务规则、行业规范,不讲诚实守信、职业道德,为牟取个人不当所得而失职失责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行人所披露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以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负面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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