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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季报新规发布 强化风险因素披露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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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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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规则》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的影响,重大风险提示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

  修订后的《规则》共4章19条。本次修订突出了创业板特色,满足投资者需求。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创业板公司创新能力强、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新颖,受市场及所处行业变化影响大,创业板公司投资者更需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研发等情况,季报中披露的公司信息应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并兼顾信息时效性和决策有用性。

  因此,《规则》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对引起收入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披露主要产品的变化、新产品的推出、重大订单的签订及进展情况、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的影响。

  《规则》同时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季度报告的披露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规则》要求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同时,延续修订后年报的做法,对重大风险提示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

  此外,《规则》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披露。《规则》延续《创业板年报准则》的做法,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披露,仅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刊载提示性公告,不必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同时,不要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进一步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则》的修订工作在《创业板年报准则》的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投资者对于季报的信息需求和公司的披露成本,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创业板公司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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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公司季报需披露非财务信息

  要求对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29日正式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行情股吧买卖点)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季报规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创业板季报规则》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更有效的投资决策信息,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季报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共4章19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具体看,一是突出创业板特色,满足投资者需求。由于创业板公司创新能力强、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新颖,受市场及所处行业变化影响大,创业板公司投资者更需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研发等情况,季报中披露的公司信息应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并兼顾信息时效性和决策有用性。因此,《创业板季报规则》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对引起收入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披露主要产品的变化、新产品的推出、重大订单的签订及进展情况、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的影响。

  二是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季度报告的披露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创业板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同时,延续修订后年报的做法,对重大风险提示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

  三是推进电子化披露。《创业板季报规则》延续《创业板年报准则》的做法,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披露,仅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刊载提示性公告,不必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同时,不要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进一步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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