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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宽境外发行上市条件 分流A股IPO堰塞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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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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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分流A股IPO“堰塞湖”起到积极作用

  商报讯(记者 王丹)证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放宽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简化审核程序,提高监管效率。

  《指引》称,未来境内企业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证监会将取消1999年发布的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等硬指标。同时,《指引》也不再对境外上市设前置程序。此举预计将对分流A股IPO“堰塞湖”起到积极作用,便利中小企业境外上市。

  申请公司应在完成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就境外发行上市的有关情况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证监会关于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交易所转板上市的,应在完成转板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就转板上市的有关情况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记者还获悉,H股公司全流通事宜也将得以解决,H股公司再融资效率也将大大提高;部分境外间接上市公司(即小红筹公司)将纳入监管视野,但并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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