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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放宽创业板IPO行业限制 推进B股改革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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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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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创新自律监管方式、手段和内容,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一)全力推进发行、退市制度和债券制度改革创新,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

  1、坚定不移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优胜劣汰机制

  一是发布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建立优胜劣汰长效机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深交所于2012 年2 月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正式稿,同时启动并快速完成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修订工作,并于2012 年5 月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正式推出,标志着酝酿多年的资本市场直接退市制度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为主板和中小板退市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

  二是出台改革和完善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方案并修订上市规则。在前期进行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市场各方建议的基础上,深交所于2012 年6 月正式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根据方案修订了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于7 月7 日发布实施。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着眼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长远需要,本着解决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退市标准体系,明确市场预期,抑制炒作绩差股,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指导思想,堵塞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形成了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

  三是发布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经过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于2012年12 月16 日正式发布实施。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作为退市制度改革整体架构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体现了稳中求进的原则,既给予市场缓冲期以释放风险,又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恶意炒作,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新退市制度的实施成本,保证退市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促使退市行为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

  四是稳妥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防范退市风险。深交所专门成立了退市工作小组,积极稳妥地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平稳有序完成*ST 炎黄和*ST 创智退市工作。

  2、大力推动新股发行及配套制度改革,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新股发行改革各项措施,有效降低新股发行价格和抑制新股炒作,促进一级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一是发布行业平均市盈率,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IPO 模拟询价活动,加强定价约束机制的教育。

  二是两次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制度,加强新股交易监控,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三是实施上市首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制度,要求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前后的业绩变化情况,强化上市首日风险提示。

  3、多管齐下完善债券市场规则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一是顺利启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在中国证监会统一指导和部署下,出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指南,正式启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2012年深交所共有117家公司通过备案,通过备案金额148.03亿元,其中已有43家公司完成45只债券发行,发行总额达51.98亿元人民币。

  二是完善深市债券上市制度。深交所修订完善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并于2012年6月6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则针对不同类型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不同特点,优化公司债券双边挂牌标准,取消了债券ST制度。

  三是完善债券交易制度,提高债券回购交易效率。深交所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统一债券回购品种,提高债券回购交易效率,优化债券回购业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深圳债券市场效率。

  四是推动公司债券交收模式优化调整。2012年7月6日,深交所与结算公司正式将公司债券交收模式由“T+1”交收调整为“T+0”交收,深市债券品种交收周期全部统一为“T+0”交收,提高了公司债券交收效率。

  (二)坚持“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理念,不断提高日常监管工作的力度、质量和效率,确保市场透明、有序、高效运行

  1、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1)扩大“直通车”试点范围,探索事后监管的新模式

  2012年7月,深交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在总结前期直通车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对信息披露直通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扩大了公司和公告类型范围,进入直通车试点的公司由原来55家增加到233家,公告类型由原来85类增加到105类。信息披露直通车的推出和扩大,将促使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由原来的“事前审核”向“事后审核”转变,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披露责任,促使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在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扩大的基础上,深交所积极探索事后监管的制度规则,强化上市公司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强化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服务和引导,强化充分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对违规行为的事后问责,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运作机制。

  (2)推出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深化分行业监管工作

  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交所稳步推进按行业分工的监管模式,以加深监管人员对行业的了解,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和深度。积极组织行业监管交流,

  深入了解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业务特征、经营模式、生命周期、风险因素等,总结行业监管经验,进一步提升监管深度。推进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制定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目前,深交所中小板按行业进行监管的公司已经达到三分之一。深交所创业板选取影视行业和生物医药两个行业,制订发布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先后发布两期《创业板监管研究》,整理了农业类公司年报审核要点。

  (3)探索分类监管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

  在全面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形成了一套以财务指标为主、非财务指标为辅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了分类监管业务系统,将上市公司按照监管风险的高低分成四个类别,并对不同类别上市公司实行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深交所创业板还通过年报审查,在总结分类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风险分类的各项指标,细化评级标准及分类监管措施。筛选高风险及重点关注公司,采取后续监管措施,加强对高风险公司的风险排查,严防董监高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减持等风险事件。

  (4)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和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公平性、有效性

  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公开披露,提高信息披露公平性。深交所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及时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披露投资者现场调研的详细信息,不仅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还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系统于2012年7月初正式上线运行。

  规范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以定期报告为突破口,对年度、半年度报告摘要等需要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披露文件进行大幅简化,进一步突出非财务信息的信息含量,并逐步建立以上网披露、实时披露为主的信息披露体系。

  (5)强化中介机构监管,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一是修订保荐工作指引和评价办法,加强持续督导监管。2012年11月23日,深交所发布了三个板块统一适用的《保荐工作指引》和《保荐工作评价办法》,进一步规范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促进保荐机构勤勉尽责。

  二是跟踪持续督导专员制度实施情况,加强持续督导业务培训,以现场方式对620名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专员进行了专门培训,推动持续督导专员制度试点的顺利开展。

  三是加大中介机构违规处分力度,对律师不规范执业的行为作出了通报批评处分,对履职不尽责的保荐代表人和注册会计师发出监管函十多份,对两家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

  (6)推进重要登记审核业务办理进展公开和阳光作业,增强自律监管本身的透明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重要登记审核业务办理进展公开。根据十大类审核登记事项网上申请提交、材料自动上传、审核过程记录、状态及时反馈、办理全程控制以及办事流程公开的运作情况,深交所对业务系统进一步进行优化,优化办理流程、扩大公开业务范围,进一步提高审核登记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改进监管和服务水平。

  二是新版业务系统BPM4平稳上线运行。深交所新版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BPM4系统于2012年8月13日上线运行,新系统实现了信息披露业务处理和审批流程全程电子化,实时揭示上市公司每项业务办理的进展状态。同时,深交所还不断完善各项业务的要点提示,梳理了各项业务的相关参考法规和业务规则,通过BPM4系统向上市公司全面展示并提供指导,大大增加了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三是提升信息披露考核透明度,加强公司自评环节,确保信息披露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引导公司更加注重日常信息披露。

  2、强化对证券交易的监管

  (1)强化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及时报告机制

  遏制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始终是交易监管的重要任务,深交所从完善监控指标体系、扩大核查范围、提高报告质量、深化联动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不断强化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及时报告。

  一是研究和完善监控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监控报警指标,将上市公司停复牌信息、重大公告信息、股价波动信息、账户所在地信息、内幕知情人信息等整合到监控系统,及时预警,强化对市场传言和媒体广泛关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监控力度,及时对投资者举报投诉线索进行核查,提高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现能力和分析能力。

  二是不断扩大交易核查范围。深交所交易监控核查范围现已全面涵盖并购重组、业绩预告、高送转、股权激励、重大合同和投资事项以及获得高额一次性收益等敏感事项。2012 年共对四百多家次重大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三是着力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针对性。2012 年以来,深交所在报告时点上更加及时、快速,在报告内容上重点突出异动现象和线索的分析,在判断和建议上进一步明确需要调查或关注的账户。

  四是深化股价异动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机制。深交所对异常情况进行集体会商,及时采取重点监控、约见谈话、督促停牌核查等综合措施。2012 年累计上报涉嫌内幕交易线索近百起,涉嫌内幕交易线索占上报异动线索的82.52%,较2011 年同期增加203.57%。

  (2)加大对涉嫌市场操纵行为的瓦解和打击力度

  针对市场操纵主体更加隐蔽、操纵手段更加多样、操纵动机更加复杂等特点,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探索防范和遏制市场操纵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一是着力规范和打击涉嫌短线操纵行为。建立重点账户管理机制,严密监控,精确打击,特别是对重点账户参与重点时期、重点板块和重点股票的交易提出明确要求,实施重点盯防,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上报涉嫌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对多点涉嫌合谋操纵的瓦解和打击力度。通过建立账户组持续跟踪监控,着力瓦解、限期化解等方式全力遏制风险上升和扩散。

  三是加大对涉嫌抢帽子操纵的监控力度,提高发现能力。不断增强对网络信息监控,结合交易情况深入分析,及时发现异动线索。四是加大对异常集中持股行为的分析和监控力度。深交所采取定期核查,跟踪监控,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集中持股风险。

  (3)遏制新股、题材概念股、绩差股的过度炒作,防范重大恶性风险

  针对中小投资者“炒新”、“炒小”和“炒差”现象较为突出等情况,深交所通过完善交易机制、强化交易监控、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强化持续监管,着力遏制过度炒作。

  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则,强化新股上市初期监控。不断修订新股上市首日停牌规则,出台《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不断强化新股上市初期监控。

  二是采取限制交易自律监管措施,抑制新股首日炒作,打击交易违规行为。2012 年3 月,深交所对在新股上市首日通过虚假申报蓄意影响开盘价的“瞿某”账户采取为期三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限制买入深交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

  三是及时上报涉嫌违规行为。2012 年以来,重点强化对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特别是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通过大笔申报、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虚拟开盘价和开盘价的行为。

  (4)改进监管模式,提高交易监管的针对性

  适应市场新形势,在坚持合法合规和“三公”原则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和规范监管模式和措施,提高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以“重点账户”为核心的重点监控机制,进一步完善重点账户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建立会员客户管理星级评价机制,根据会员配合异常交易监管的意识、措施和效果,定期对会员客户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奖优惩劣。完善分类监管机制,区别对待,根据账户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5)加强对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制度创新的监控措施的研究和准备工作

  对沪深300ETF、中小企业私募债、港股ETF 等创新品种和融资融券、转融通等创新业务交易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场内交易和申赎情况,做好对套利交易的监控工作。及时跟进退市制度、T+0 制度等制度创新,加强研究和论证,做好应对准备,开发上市公司退市或暂停上市预警指标。加强对创新基金等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市场监察准备,不断完善创新产品、创新业务推出前后的风险评估、防范和控制机制。

  (6)不断深化和拓展系统联合监管

  树立“大市场、大监管、大执法”观念,及时提供协查支持。不断推进和深化与上交所、中金所市场监察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及时进行数据交换和监管信息共享。不断完善所内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时沟通和联合干预机制。继续强化交易监管研究工作,总结规律,完善技术系统和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异动线索的发现能力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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