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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项目财务核查稿曝光 会计师需实地彻查发行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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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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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需实地彻查发行人

  随着IPO在审企业财务核查工作的“大限”来临,IPO项目的财务核查正牵动着资本市场的神经。记者获得的一份由某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的文件,详细提示了会计师在IPO项目专项核查中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需实地走访的供应商、大客户数量等细化指标,足见本次财务核查之严苛。

  2012年末,证监会对IPO在审企业掀起财务核查风暴,规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在3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再组织抽查。证监会还明确,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各司其职,分别编制工作底稿并出具自查报告。此前,有券商的底稿指引显示,其核查的细项有百余项之多。记者获得的文件则勾勒出会计师财务核查的底稿轮廓,在实务操作层面制定了具体指引:会计师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客户、供应商核查,包括询问双方关键经办人员、检查核对工商资料、函证交易和未结算往来、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等,通过不同来源的证据印证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文件甚至明确了应当实地走访的重要客户、供应商样本数量,例如,报告期3年内的客户、供应商实地走访家数,各年均分别应不低于10家,且2012年与客户、供应商交易核查金额均不低于50%。对于“实地走访”的核查内容,文件还要求形成访谈记录,尽量在现场照相和录音,重点观察客户仓库,甚至要求有机票、住宿发票等核查轨迹。此外,对于重要交易和重大往来余额,文件要求必须有回函且确认相符;所有回函均应核对签章签字是否异常、回函人身份是否适当。对重要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均需实地监盘,重要的异地存货应进行现场监盘。对于已过会项目,应加强会后事项的异常信息审核,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引致业绩下降的因素。

  (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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