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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4月起审核IPO自查报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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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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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IPO(首次公开发行)财务专项检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4月份开始证监会相关审核部门将开始对自查报告予以审核,发行部、创业板部、会计部等将组成15个检查小组开展抽查工作。

  就IPO(首次公开发行)财务专项检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4月份开始证监会相关审核部门将开始对自查报告予以审核,发行部、创业板部、会计部等将组成15个检查小组开展抽查工作。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正在对照证监会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向证监会报送自查报告。证监会在有条不紊地开展自查报告接收工作。自查结束后,从4月份开始,证监会相关审核部门将开始对自查报告予以审核,发行部、创业板部、会计部将会同系统有关单位组成15个检查小组开展抽查工作。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同时,按照年初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证监会也在继续研究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制定配套规则,继续做好新股发行核准的有关工作。

  根据证监会此前通知,IPO发行人应根据有关通知的要求出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并随自查报告一并提交,中介机构应在自查报告中出具明确核查结论,自查报告提交的最后期限是3月31日。针对部分中介机构提出的可否延期提交的问题,证监会曾于1月底表示,如在3月31日前无法提交自查报告,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待其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核后,证监会仍将对该部分企业按比例组织抽查。同时,本次自查报告视作正式反馈意见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审查申请的,将被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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