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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IPO自查风暴 大限前夜拟IPO企业现“撤退潮”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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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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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查效果显现拟IPO企业现“撤退潮”

  从4月份开始证监会将组成15个检查小组开展抽查工作

  随着证监会的“突击检查”,IPO企业在今年将遭遇“最严”审核。

  “此次检查确实是动真格的了。”一位保荐代表人对记者表示。

  由于此前保荐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的连带关系并不紧密,但这次证监会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并且加大了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力度。因此,业界认为,此次自查,将在最大程度上挤干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水分。

  市场人士认为,总的来说,此前工作已经做得很扎实的企业并不担心,要担心的是那些匆忙上市的企业和业绩下滑严重的企业,估计业绩严重下滑的企业会主动撤回申请,而那些匆忙上市企业的中介机构得忙着细化相关的材料,花更多时间来弥补之前工作上的不足。从某种角度上讲,自查能促进中介机构作为保荐人的责任感。

  在中介机构递交自查报告之后,接下去就是对报告的审核,以及抽查部分公司的报告。

  记者了解到,从4月份开始证监会相关审核部门将开始对自查报告予以审核,发行部、创业板部、会计部等将组成15个检查小组开展抽查工作。

  至于抽查名单如何产生,有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此前曾对记者表示,可能会请媒体见证。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3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明确表示。

  而随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造假打击力度的加大,不少企业纷纷撤退。

  根据证监会3月29日公布的IPO申报企业情况表,今年以来共有123家IPO在审企业被终止审查,其中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达104家,主板中小板拟上市企业终止数量19家,“史上最严IPO财务核查”的威力可见一斑。

  3月22日到3月29日,新增的IPO终止审查企业达到76家,终止审查数量、密集程度创下2013开年以来之最。在76家企业中,有68家企业拟在创业板上市,而业绩增长压力较轻的主板仅新增了8家。

  对于这一现象,业内人士认为,这主要是由创业板IPO财务门槛设置所决定的。规则显示,创业板IPO申请企业必须符合盈利能力连续增长的要求。

  截至3月28日,IPO在审企业共765家。其中,拟在上交所上市的173家,拟在深交所上市的有592家,其中包括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239家。

  市场人士表示,借财务核查之风,重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质量的信心才是重中之重。这次高标准的财务核查,标志着监管层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从单纯的业绩成长到信息披露真实的转变。

  2月28日,证监会透露了发行体制改革的五个方向,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打击粉饰业绩等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证监会3月29日的通报,为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做好行刑衔接强化执法合力座谈会”。会议形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指出面对证券执法仍然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强化执法合力。

  在财务大检查期间,有中介机构因为所保荐的公司存在造假上市而受到严厉处罚。

  2月27日,证监会通报了绿大地上市造假案的处罚决定,撤销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撤销华泰联合证券相关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业界认为,这是为IPO财务大核查相关单位敲响的警钟。绿大地在2007年至2009年的三年中,虚增资产和业务收入,这些行为与华泰联合证券、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及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尽职有着密切关系。

  3月13日,证监会再次通报,没收华泰联合证券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黎海祥、李迅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黎海祥、李迅冬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对黎海祥、李迅冬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没收天澄门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平、肖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徐平、肖兵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没收深圳鹏城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撤销深圳鹏城的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福澍、姚国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廖福澍、姚国勇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此前,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认为,要严惩欺诈上市行为,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并赔偿投资者损失,首先就必须要修改现行的《证券法》。在还不能“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并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打击欺诈上市者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严惩涉嫌欺诈上市的保荐机构,二是引入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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