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化新股配售监管
证监会答疑新股发行多个问题
新股发行重启以来,市场对其不断发出各种质疑的声音。1月24日,对于市场关注的一些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进行了答疑。他指出,证监会将根据新股配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新股配售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严厉打击新股配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注册制改革是当下资本市场中最为火热的话题之一,同时,这也成为证监会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在日前结束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首次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思路。
于是,一种声音随之而来,在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发审委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甚至,有报道称,证监会机构调整方案中,预计2015年取消发审委。
对此,邓舸进行了回应。他说,自1993年中国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来,发审委在贯彻“三公”原则,通过专业把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整个发行审核公信力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
“注册制条件下发审委的职能定位如何调整,还需进一步研究。”邓舸说,注册制改革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并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在过渡期内,发审委将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要求,继续严格依法履职。
同时,邓舸还就证监会调整机构设置一事进行了回应。
他介绍,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任务要求,证监会一直在深入研究如何落实中央要求,通过减少事前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强化证监会“两维护、一促进”核心职责,促进资本市场实现平稳快速发展。
“职能和内设机构调整将为监管转型提供保障。总的思路是,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关系,按照‘功能监管’和‘一事一管’的要求,将部门职责进行整合,并相应调整部门。”邓舸说。
他透露,目前,证监会职能和内设机构调整的方案已上报主管部门,待批复后,将积极稳妥的推进实施。相关情况也会及时公布。
新股配售方式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成熟市场通行做法。
然而,有观点认为,配售新规虽然有利于券商维系客户关系,灵活的掌握更多主导权,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留下了滋生新型腐败的温床。
“市场化改革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邓舸明确表示。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为了防范新股配售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除规定禁止向相关关联人群体配售外,还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依法披露配售原则、配售结果以及配售结果是否符合配售原则等信息,以利社会监督。”邓舸进一步说。
他同时指出,新股启动发行后,媒体对一些配售中的现象进行了关注和跟踪,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监督效果。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新股配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新股配售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严厉打击新股配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有媒体称“我武生物在IPO配售环节涉嫌寻租腐败”。对此,邓舸表示,2014年1月15日,证监会已公布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我武生物的主承销商海际大和也在抽查名单之内。目前正在核查中。
至于媒体所称“宏良股份涉嫌财务造假以及隐瞒供应商关联关系”一事,邓舸表示“正对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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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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