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地不与发行股数挂钩
上市地脱钩发行股数 IPO企业自主选择
3月27日下午,证监会发布的一则发行监管问答,指出“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
多年来对于IPO企业上市选择地的行政管制,宣告终结,自此进入自主选择“6”还是“0”开头的时代。
“这是尊重市场、淡化行政干预的重要表现。沪深两市的分工与定位,很大程度上应取决于沪深两市的自我特色及差异化经营,而不应该由行政手段被动划定各自的势力范围。这样做,有利于市场均衡及投资者细分。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
此外,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问答还针对眼下排队企业较多、过渡发行注册制等因素,对企业把握申报时间做出了表态,指出“为了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建议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合理把握申报时间,以免因在审时间过长,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
行政化区隔催生监管套利
此前,行政手段对上市选择地是关键因素,这种硬性划分也在走向逐步欢迎适度竞争的趋势。
我国证券市场设立初期,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平均配置上市资源,当时的沪深两市同质化倾向明显。2000年后,深交所重点发展中小板和创业板,逐步形成沪深两市多个板块差异化格局。
此时,仍使用股份数量的划分标准区分上市地,最初是以5000万股为划分(5000万股以下到深交所上市)。但由于2001年到2003年的政策制度安排,深交所连续三年IPO融资断炊,从2004年开始将5000万股上升至1亿股。
1亿股的划分线持续到2010年11月,为协调上市资源的均衡发展,一个内部指导的共有区间便出现:IPO融资股本在1亿股以上的,原则上在上交所上市;5000万股以下的,原则上在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而融资股本在5000万-8000万股的拟上市公司,则由相关公司自主选择。但金融类上市公司则按4亿股为“分水岭”。
以发行股份数量为标准的手段,一直出现在以往的资源均衡配置过程中,不断调节沪深交易所的均衡发展。但无论如何调节使用,本质上仍是行政管制手段,也带来了相应的影响。
如不同板块之间的估值情况带来的监管套利安排,在投行内部一度有一种操作手段,将本来较大市值的拟上市企业,通过压缩股份改变上市地选择,从而获取更高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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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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