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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规则"微调"欲破利益同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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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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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了一个多月的IPO“空窗期”后,证监会近日正式公布了“微调”过的新股发行改革方案,尤其对于前期争议较多的老股转让和网下配售环节作了针对性的调整。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旨在打破前一阶段新股发行中由于老股转让和券商自主配售所形成的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网下询价和配售机构所形成的利益同盟,形成新股发行中各个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博弈,以解决新股发行泡沫从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传递的问题。

  老股转让受限

  记者注意到,本次IPO规则的“微调”,几乎全部是针对在此前一轮新股发行中暴露出来的“软肋”:老股转让成为大股东快速套现工具、自主配售容易出现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以及受人诟病的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在此前饱受市场质疑的老股转让方面。本次“微调”规定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在涉及网下询价和定价方面,“微调”后的方案则规定,网下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同时,强化对于网下配售行为的监管,增加禁止配售关联方,禁止主承销商向与其有保荐、承销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或个人配售。网上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上,“微调”后的方案规定,增加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档次,对网上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要求网下保留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10%,其余全部回拨到网上。

  同时,新的方案还规定,将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加大事中事后检查力度。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在承销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次的调整旨在加大新股发行中各个主体,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网下询价和配售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长城基金宏观策略研究总监向威达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他看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老股转让时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的设定,实际上表明监管部门对于老股转让尤其是大比例的老股转让并不支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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