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监管注册制改革练手
交易所监管狙击注册制改革练手
注册制改革在即,作为注册制改革之后IPO发行环节的重要参与者,沪深两大交易所的角色将愈发重要。它们在监管环节中的表现也因此备受关注。
经过近一年的准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5年1月初正式调整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由按辖区监管转为分行业监管,这是上交所继信披直通车后,对信披自律监管机制作出的又一重大转变。
在过去的一年中,上交所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信披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合计开出144张“罚单”,包括96条监管函、38条通报批评和10条公开谴责。
作为上交所的“同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样“不示弱”,在2014年开出269张“罚单”,包括221条监管函、40条通报批评、8条公开谴责。
虚计利润获公开谴责
从上交所的监管实际出发,共规定了9种纪律处分和19种监管措施。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关注),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等”。
上交所2014年第一张“通报批评”是开给桐昆股份(601233.SH)的,“对于有关回购并减资事项,公司对相关风险揭示不充分,构成信息披露不够完整、准确”,“公司董事会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对有关回购股份并减资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上,未能完全履行应尽的勤勉义务”。
上交所决定“对桐昆股份予以通报批评;对公司董事陈士良、许金祥、沈培兴、陈士南、屈玲妹、陈建荣、高煜、端小平、马贵翔、黄少明、章敏智予以通报批评;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军予以通报批评”。
2014年最后一张“罚单”则发布在12月23日,即“关于对天津磁卡(600800.SH)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据查,天津磁卡2006-2012年各期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均不真实、不准确,其中“2006年半年报至2013年半年报期间均未披露天津环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是其子公司,未将该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计2006-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
天津磁卡还存在“2013年多次与控股股东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存在“2013年度业绩预告违规”。
而对于虚增利润的处罚,上交所的纪律处分决定是“对天津磁卡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姜肃敌、阮强,时任总经理郭春立、刘金生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财务总监王桩、张强,时任董事会秘书蔚丽霞、李金宏,时任董事郝连玖、郑平、常建良、尹宏海,时任独立董事田野、王爱俭、侯欣一、张玉利、梁津明,时任监事李梅予以通报批评”。
中介机构同样被罚
和上交所一样,深交所2014年一直在加快落实监管转型,将信息披露监管的重心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
2014年第一份“通报批评”,深交所开给了中科云网(002306.SZ,即湘鄂情)。深交所在监管中发现,中科云网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进展情况及风险”和“会计处理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另外,中科云网还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加盟收入1480万元,确认股权合并日前损益1556万元,共影响2012年当期损益3036万元,约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最终,深交所对中科云网的处罚是“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凯、财务总监詹毓倩、董事会秘书李强、时任董事会秘书熊国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除去上市公司本身存在的信息问题之外,深交所处罚更多的是上市公司董监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深交所网站“监管措施”一栏中,多数涉及事由都是“董监高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股票”、“未及时披露信息”的问题。
2014年12月31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华东数控(002248.SZ)时任副总经理刘传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原预约披露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刘传金在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于2014年10月9日卖出公司股票71.54万股,交易金额615.38万元。2014年11月4日,刘传金已主动将本次减持股票的部分收益7万元缴纳给公司。
深交所认为,刘传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刘传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在2014年还对中介机构开出了3张“罚单”,分别是对海联讯(300277.SZ)虚增收入案中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和保荐人韩长风、霍永涛给予公开谴责,同时对时任海联讯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李洪、刘涛给予公开谴责。
最后一张是对世纪游轮(002558.SZ)的保荐人李瑞瑜、水润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涉及事由是“世纪游轮2011年IPO募集资金净额为4亿元,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项目计划投资额为1.76亿元。截至2013年6月,公司实际动用募集资金投入该募集资金项目2.58亿元,超出计划投资额8200万元,超出比例达46.52%。对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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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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