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注册制 深港通有望落地
宋丽萍:深港通标的会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8日在记者会上表示,深港通已完成方案设计,待两地监管机构批准后就可实施。除主板外,深港通标的还会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股票。
宋丽萍提交了关于完善支持A股纳入国际基准指数相关政策的建议。她预计,若A股100%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和富时新兴市场指数,将吸引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资金投资A股市场。
宋丽萍表示,基于过去十多年中小板、创业板建设丰富的实践,深交所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让更多的金融活水流向实体经济”的任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深交所将按照“新国九条”要求以及目前市场环境,做优做强主板、壮大中小板、加快发展创业板,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发挥人才、经验、系统优势,大力支持“四板”建设;创造条件,让优质中小金融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全面对接创新驱动战略。
中小板创业板股票拟纳入深港通标的
宋丽萍表示,深交所与港交所、中国结算正积极推进“深港通”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已完成方案设计并启动技术系统开发,待两地监管机构批准后,将组织市场业务和技术准备,积极推动实施。
宋丽萍说,“深港通”试点初期主要结合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特点,以及服务中小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发展战略,重点考虑对标的证券范围进行扩大。除主板股票外,还将考虑纳入符合标准的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由于深市标的公司规模相对较小而行业多样,深交所准备在“深港通”开通前,开展境外投资者路演,让境外投资者充分熟悉了解。“未来我们还将不断根据境外投资者的需求,逐步丰富标的数量和品种。除了股票外,交易所挂牌的基金、固定收益产品也会是下一步考虑的方向。”
宋丽萍认为,“深港通”引起创业板估值波动的可能性较小。首先,在标的证券方面,“深港通”总体将采取稳妥起步的原则,初期将选择部分市值大、业绩优、成交活跃、新兴行业为主的创业板股票作为标的。其次,机构投资者持有创业板流通份额的占比已大幅提高。从“沪港通”运行情况看,A股估值没有受到冲击,中小盘股未出现明显下跌。
做好注册制改革准备
宋丽萍透露,对于注册制审核下放至交易所的可能性,深交所目前唯一能做也必须要做的是人员准备。
宋丽萍说,假如审核放在交易所,在这个前提下的审核理念已发生变化。深交所在人员准备上略有优势,深交所有100多名骨干拥有在证监会审核的工作经验,但仍需按照注册制审核理念进行专项培训。近期首批审核人员将到港交所上市科跟岗培训。
转板问题一直在研究
创业板改革是2015年深交所工作的重点之一。宋丽萍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创业板改革中关于尚未盈利企业上市是非常明确的,但不是指所有的企业,主要是指互联网行业和真正有创新能力、研发投入非常高的这部分企业。而且也不是泛泛的尚未盈利,所谓尚未盈利是指具备盈利能力,但是为了公司发展,为了保持竞争力,目前暂时不盈利。“去年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提出,这些企业毕竟是尚未盈利的,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对尚未盈利的公司上市是否应该采用不同于创业板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门槛,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
新三板市场对盈利也无要求。宋丽萍表示,上述改革思路与新三板存在差异,毕竟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完全不一样。宋丽萍透露,转板问题过去几年都在研究。有一种观点认为,转板的标准和IPO的标准以及退市后重新上市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以防止制度套利。去年因为研究尚未盈利企业到创业板上市问题,也涉及到转板的问题,所以又做了进一步的研究,遇到了一些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
完善支持A股纳入国际基准指数相关政策
宋丽萍表示,在目前市场情况下,未来若A股100%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和富时新兴市场指数,与我国相关的股票比重将分别增加到约32%和36%,由此将吸引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资金投资A股市场,大幅提升A股市场国际影响力。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碍有额度分配、资本流动限制、资本利得税的不确定性。
首先是QFII额度控制问题。由于受到定额分配的限制,单家QFII获得的投资额度上限为10亿美元。而目前一些全球指数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已达数百亿美元,若未来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这些基金将按比例配置A股资产,其买入额经预测可达50亿美元以上,大幅超出目前10亿美元的QFII额度上限。建议未来建立与机构资产管理规模挂钩的QFII额度分配机制,逐步提高额度分配市场化水平。
其次是对QFII资本流动的限制问题。根据QFII外汇管理规定,开放式基金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行按周为其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入汇出。这意味着,目前投资A股的海外资金不允许每日自由汇入汇出资金。这一外汇管制政策造成了较大的流动性问题,对于开放式基金更为明显。考虑到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等要求,对资本流动性要求较高,建议参照RQFII外汇管理规定,RQFII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可由托管人每日办理人民币汇入汇出,实现QFII开放式中国基金每日汇入汇出资金。
此外,对于目前实行的“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境外投资者认为“暂不征收”的政策表述意味着未来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希望进一步予以明确。同时,对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形成的资本利得税是否征收和如何征收,建议尽快出台具体规定,以减小国际投资者的政策顾虑。(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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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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