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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10年来首度大修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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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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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制真的要来了。

  在2005年10月经过较大修订之后,2015年4月20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审议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该草案主要包括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五方面内容。

  受访法律界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取消现行股票发审委制度、设立注册制是本次修法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在证券法修订草案完成一审程序后,将尽快进入二审、三审程序。倘若顺利,证券法修订有望在今年完成;而注册制实施则待《证券法》修订完成。

  草案明确推进注册制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按正常进度,证券法修订案有望4月底上会。初审过后,修订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快8月份进行二审,10月份完成三审。

  此次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描绘出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蓝图。《证券法》修订草案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此前,上证所理事长桂敏杰曾对注册制予以阐述:注册制不等于不审,在注册制下,仍然存在一定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但是大大压缩、提出发行上市申请企业的情况是靠信息披露公之于众的。

  “核准制是依据条件审核,注册制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披露,由投资者判断是否投资”,桂敏杰称,这是两者不同之处。所以,在注册制下,审核工作要求企业披露清楚企业的实际情况。比如第一关审核人员会问企业80个问题,到第二关再问30个问题,没有说清楚的要求必须说清楚,以便尽可能地向投资者还原一个真实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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