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猜测注册制无限期推迟
证券法哪些方面需修改和调整
不少学者建议,应该反思股市波动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证券法》的修订。
“业内有讨论,针对股灾出现后如何应急处理增加部分内容。”北京一位法学学者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具体是什么条款目前并不清楚。
在8月29日召开的首届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治论坛上,受邀出席论坛的吴晓灵因29日全天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未能亲自出席。她委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甘培忠转达寄语称:“此次股市波动表明,我们更要加快信息披露建设,推动注册制改革势在必行,你们的议题非常有意义,祝你们会议成功,并助力推动《证券法》修改。”
在郭锋看来,每一次危机都会给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带来影响,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使得立法过程中,强化了管制,“在当时的背景下,应对危机是有效的。”
刘俊海向记者分析:首先最重要的是,《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拓宽。有任何具有投资回报期待的,可分割、可转让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凭证,都可以纳入到《证券法》里面来,进一步推动各类资产证券化进程。
其次,IPO改革应该推进,但一审稿中实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权和证监会的注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有待商榷。
而且,投资者保护要有新举措,这次修法能不能成功,就应该以投资者是不是满意为标准。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从证监会监管制度转型方面来看,应压缩行政审批权,强化执法监管权限,形成与司法机关的有机衔接;投资者保护职责要发挥出来。
除此之外,刘俊海还认为,交易所要建设自律机构;行业协会应鼓励自治,去行政化;证券二级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要进一步强化;还要加大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总之,要打造成投资者友好型、监管者法治型、市场主体自律型、行业协会自治型的《证券法》。真正提振信心,让投资者相信好的制度设计、相信法治。
李曙光建议,应该考虑将平准基金入法;《证券法》要与期货法联动修改;明确界定内幕信息、高频交易的定义等,“修法核心在于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期货法,只有一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法》也涉及对股市期货市场的监管问题,这亦是金融改革中的重要内容。
今年以来的股市危机,暴露最明显的问题莫过于场外配资以及其他杠杆炒股、市场操纵等问题。
在配资方面,郭锋认为对于第三方信息服务公司的定性、对配资服务的定性以及对券商经纪业务的定性,都值得探讨。“这一次股票市场波动,给法学研究带来了很多值得反思的东西。”郭锋表示,法学界对技术进步给交易制度带来的挑战缺少研究。
“现在有一种舆论,整个场外配资就是非法的,我觉得这个结论下得太早,至少在法律和《证券法》里头找不出这个。”郭锋认为,对第三方信息系统公司也不宜一棍子打死,对于券商多年来的快速发展,这些公司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如何应对危机。郭锋表示,股市危机提供了很多“素材”,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更好地修改《证券法》。
除股市危机的突发影响外,法学界认为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也不够完善。比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分析称,目前而言,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没有制定“重大性”的标准,对哪些信息披露的行为要处罚还是不处罚缺少明确标准。具体标准也没有规定,导致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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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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