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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授权决定”下周上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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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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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制“授权决定”下周上会 证券法草案暂无缘二读】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国务院有关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决定也将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获得审议。不过,《第一财经日报》发现,本次会议仍然没有安排《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修法“二读”或将推迟到2016年。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

  之后,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则取决于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

  有证券法学专业人士告诉本报,预计下周国务院《草案》获审议通过是大概率事件,届时注册制实施将具有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制会立刻实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股票市场面临两大问题,一是长期累积形成的“IPO堰塞湖”,截至目前排队上市企业仍有700余家;另一个问题是市场缺少严刑峻法,市场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如果这两个问题不得到彻底解决,监管层并不可能全面推出注册制。

  若要为注册制实施创造系统性的法治环境,仍需要《证券法》的修订和完善。“很多二级市场投资者担心,在严刑峻法没有出来之前,贸然实施注册制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华泰联合总裁刘晓丹10日曾表示,事中事后监管及处罚的事项,一定会在这一次《证券法》修订中做出规定。

  但是,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并没有将《证券法》修订草案纳入审议。

  今年4月20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市场预期,8月份将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期间因股市异常波动,修法一推再推,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也没有对修法草案安排二读。因常委会双月召开的惯例,市场预期二读可能会在10月,或者12月。

  中国人大网昨日公布了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安排。委员长会议建议审议事项较多,除前述国务院《草案》的有关议案外,还将审议关于提请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医药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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