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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前瞻:八大利好PK一大利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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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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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称账户清理不会“一刀切”

  我们已提出具体方案给领导审核,希望对不同模式采取不同的做法。”多家券商相关人士16日表示,将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对于账户清理的要求,但具体做法并非“一刀切”。多家证券公司表示,此次账户清理并不是简单地销户或断开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而是将符合《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所列违法业务活动特征的账户予以规范。

  合规账户仍正常运行

  某大型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外部接入系统的清理整顿,不会简单地“一刀切”,只要不存在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情形、不存在违反账户实名制规范或涉嫌场外配资的,经合规部门认可的合规的接入系统,将保持账户正常运行。

  该负责人表示,公司正在向相关客户发出《关于配合清理整顿外接系统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告知目前监管政策要求,进一步了解账户属性,妥善解决系统接入问题。为了不影响信托客户账户的正常合法交易,该券商与相应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友好商洽,配合提前做好相应资产处置或系统切换工作,并请上述机构梳理在该券商进行交易的所有通过外接系统交易的产品明细。第二,为了不影响合法、合规的交易,对在该券商交易的产品账户,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产品交易问题:可使用该券商自有软件进行交易;如提出软件使用需求,该券商将配合信托、基金公司评估相关解决方式;信托、基金公司将目前接入软件报相关监管机构,取得评估认证无异议函并提交该券商,该券商将继续为通过评估认可的接入软件提供接入服务。

  对于9月底账户清理大限的说法,上海多家券商表示,将从严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有券商表示,正在研究不同的处理模式,但尚未执行。

  严格落实实名制

  另一家大型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清理的对象包括: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开立的监管规定、违反《证券法》关于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伞形信托实质利用合法载体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该负责人表示,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违反《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规定。部分信息系统服务商通过开发具有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易结算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并将此信息系统接入证券公司。通过该系统,投资者不履行实名制开户程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实际用于配资用途的分仓账户可任意开立,没有反洗钱身份识别要求,没有信用账户开户门槛限制。监管部门对于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追踪和恶意交易行为的监控体系失效,老鼠仓、内幕交易、坐庄等行为的可追踪性大大降低。

  即使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对于证券账户的管理也非常严格,同样要求证券账户实名制,因为证券账户集中反映证券交易的起点与终点,涉及证券账户持有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投资者适当性,在簿记证券背景下具有确权效力和公示效力,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也为建立高效、安全的证券流转体系奠定基础。

  伞形信托通过产品结构设计和信息技术系统支持,实现了在伞形信托的一个信托母账户下,设置若干独立交易、独立风控的子信托单元。虽然信托母账户在证券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开户手续,但信托公司仅充当业务通道角色,实际并不参与子账户的实际操作。

  部分信托公司利用了伞形信托的特殊结构设计,违反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参与非法经纪业务活动。

  信托公司希望区别对待

  对于清理信托产品的接口,券商的节奏不同,有的券商仅对伞形信托设限,有的券商对所有信托产品设限。

  业内人士介绍,信托公司的证券产品主要有三类,一是伞形信托,二是单账户结构化信托,三是没有杠杆的管理型产品。由于风险控制等原因,这三类产品均与外部交易系统连接据记者从6家信托公司获悉,目前券商在执行清理账户时,执行尺度不尽相同。其中,伞形信托首当其冲。

  某伞形信托业务人士透露,本周以来,有更多的券商发函要求清理存量伞形信托。有的券商要求存量伞形信托业务在若干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停牌股票复牌后3个交易日内卖出。有的券商要求只能卖出,不能买入。目前券商主要通过“拔线”方式来限制伞形信托。因为伞形信托需连接第三方交易系统,券商在提供给第三方交易系统的数据中不传输买入数据即可实现控制。

  带有杠杆的单账户结构化信托和没有杠杆的管理型产品也受到影响,部分券商要求单账户结构化信托、管理型证券信托产品放弃原有外部交易系统,整体平移至券商交易平台。这两类产品尤其是管理型产品大多是阳光私募产品。对此,多家信托公司证券业务人士表示担忧。

  某信托公司证券部负责人说,阳光私募产品连接外部交易系统,目的在于方便信托公司下单和风控。根据现有规定,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在阳光私募产品中,信托公司通过外部交易系统设定个性化的风控标准,在此基础上接收投顾的投资建议并快速下单。

  该负责人认为,如果将产品平移至券商交易平台,导致产品与信托公司现有资管体系难以衔接,将导致此类产品风控难度加大。另有相关人士表示,此举还可能影响产品的投资流程,甚至使下单速度变慢,一些短线操作风格的私募受影响尤大。某大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士称,公司正在与信托公司进行沟通,理顺相关流程。

  对于信托公司提出的疑问,某证券公司相关人士表示,监管部门的态度很明确,信托公司、一般机构、自然人开展证券投资,均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清理整顿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进行。《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证券投资咨询的监管规定和银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均禁止投资顾问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对信托产品聘请投资顾问的规定,均禁止投资顾问拥有下单权。

  该人士表示,有信托公司提出,同一家信托公司的伞形、单一结构化、常规信托产品共用一条外部通道接入,如果清理伞形信托,影响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处理?对此,监管部门的态度是,如涉及混用同一外部接入系统或线路的,可通过技术风控措施予以标识和控制,限制应予清理的信托产品。

  深圳某综合类券商相关人士表示,券商是按照监管政策要求限时清理存续信托产品,关闭不合规的交易端口。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个别客户依据《合同法》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账户清理产生的违约责任,缺乏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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