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投票表决不能出尔反尔
最近,锐奇股份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遭股东大会否决一事在投资者中引起较大非议。甚至有投资者准备起诉该公司董事长吴明厅。
何以如此?原来在该公司9月11日下午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又是公司董事长的吴明厅投资否决了公司中期的利润分配预案。而早在今年6月23日,该公司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公司进行中期“10转15”的分配方案。公司战略委员会5名董事均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而作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事长的吴明厅就是该公司战略委员会的主任。因此,吴明厅否决该公司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有出尔反尔之嫌。
对此,锐奇公司方面的解释是,公司董事长否决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业绩方面的考虑。该公司的有关人士称:“战略委员会在提议高送转方案时,对公司中报业绩预计比较乐观。没想到经过审计后,公司上半年净利润不到两千万,下滑幅度接近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再推高送转是不合适的”,为此,该公司董事长选择在股东大会投反对票。
锐奇公司的说法是很难让人接受的。毕竟该公司推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时间是在6月23日,此时上市公司上半年的业绩基本上可以见分晓了。这时候的业绩预计与实际业绩数据通常都不会有太大的差距。即便出现业绩下滑,公司董事长也应该已是“心中有数”的。
而且即便出现公司业绩下滑的局面,这其实与该公司中期是否实施“10转15”股的分配方案并无必然联系。因为“10转15”股的分配方案是一种股本转增方案,是可以不受利润下滑因素影响的。在A股市场,有不少公司就是在业绩下滑甚至是在业绩亏损的情况下,实施股本转增方案的。因此,业绩下滑并不能成为吴明厅出尔反尔的理由。
个人以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投票权的表决问题上必须奉行诚信原则,尤其是在事关公众投资者切身利益的事项问题(如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上,控股股东更不能出尔反尔。因为这种失信于人的做法,可能给公司、给投资者甚至是给市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比如,从公司方面来说,董事长在投票表决权问题上有违诚信的做法,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董事长的个人形象,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形象。比如在锐奇公司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中,不仅董事长吴明厅失信于投资者,而且锐奇公司的诚信也受到质疑。并且这种不守诚信的做法,势必影响该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将公司及董事长置于投资者的对立面。
又如,从投资者的利益来考虑,吴明厅在表决权问题上这种失信的做法,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毕竟不少投资者买进该股票就是奔着高送转而来,尤其是在经历了前期股市暴跌的情况下,该公司股价的跌幅超过了70%。投资者就盼着该公司能够实施“10转15”的高转增方案来提振股价,减少损失。但吴明厅却否决了高转增方案,直接破灭了投资者的减亏梦,甚至因此还导致公司股价连续两个跌停,使得投资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不仅如此,这种有违诚信的表决还很容易带来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通过发布高送转预案来配合机构的炒作与出货,而在股票下跌之后,又通过否决高送转方案来打压股价,为机构投资者或利益中人逢低进货创造条件。
因此,控股股东在投票表决权问题上必须奉行诚信原则。而对于锐奇公司董事长吴明厅这种有违诚信地行使表决权的做法,建议监管部门及时介入,查明真相。同时,监管部门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关的表决制度,对于控股股东因为有违诚信表决给公众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应由控股股东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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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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