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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罚20亿!远低社会损失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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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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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罚20亿!可起威慑和追索社会损失的作用吗?

  据报道,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市场案作出处罚:罚没20亿。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拟对12宗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这些案件均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属于“证监法网”第七批查处案件。这12宗案件包括几类,即:3宗涉嫌操纵ETF案件,2宗涉嫌利用融券机制操纵价格案,1宗境外企业涉嫌操纵B基金价格案,1宗涉嫌特定时间段操纵价格案,5宗涉嫌采取混合方式操纵股票价格案。发言人介绍,这批案件显示出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手法新颖等特点,这些涉案主体滥用交易工具,以不正常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部分案件还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目前,证监会已依法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已完成事先告知程序。

  本博提出,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即使处罚20亿元,也未必是有效的。因为,20亿元的罚没比例,远未达到足以威慑相关非法行为的程度;20亿元的罚没额度,也远远低于它们给全社会带来的损失;20亿元的罚没额度,也不会对因此受损的广大股民予以损失补偿。

  其一,从威慑非法证券活动的角度来看。真正要使证监治理政策达到“防范非法行为”的目的,就必须把“处罚额度”(A)与“查获概率”(p)联系起来。从非法行为者的角度来看,其风险损失(F)为“处罚额度”与“查获概率”的乘积,即

  F=Ap

  所以,要使非法行为者的风险损失大于风险收益(非法经营可能获得的收益,R),查获后的处罚额A应为

  A>R/p

  举一个例子,假设证监会查获一个非法案件,案值(即该非法经营者可能获得的收益)为1亿元,假设该类案件的平均查获率为20%,那么对该案件的处罚额应大于5亿元(10000 / 20%),否则,对该类行为起不到威慑和制约作用。

  按照这一处罚力度对证券问题进行治理,非法行为必将受到相当程度的遏制。但由于“查获概率”只是一个平均水平,各个非法行为者个体对风险收益和风险损失的判断也不一致,因而这一治理政策只能使总体上达到防范非法行为的要求,而无法完全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

  其二,追偿社会所有因非法行为而造成的福利损失,也是证监治理政策的重要目标,这也是确定对非法行为查获后进行处罚力度的一个依据。那么,前文所提出的对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否能够达到“追偿社会损失”的目标呢?通过简单的分析就可证明,前文提出的处罚力度

  A>R/p

  恰好正是实现这一目标所要求的。

  其三,社会损失的最大承受者,是广大股民。但是,证监会的罚没,似乎并不会对受损股民予以赔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罚没20亿”的成效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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