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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 九大禁令剑指违法金融营销宣传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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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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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贷款您需要吗?”平日里这些并非来自银行人员的骚扰电话,有可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如今,对于这类违法违规宣传行为,监管部门有了规范整治的依据。

  昨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相关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从事件的共性特征来看,存在大量通过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来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的现象,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甄别“真假”金融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次《通知》对机构资质要求作了特别说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即使是合法的持牌金融机构,《通知》也列出了九大禁令: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

  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关于银行理财营销方面,《通知》还特别规定,以后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不能像过去一样对业绩承诺进行宣传了。”某股份银行资管部人士认为,此次《通知》的相关规定客观、公正,金融的营销宣传本就应当在宣传产品的同时,起到普及金融知识的作用。

  四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地去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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