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丨银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相互代理规则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银保监会中介部本周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是保险兼业代理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
通知主要涉及六点要求:
一是,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
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业务的,由其法人机构按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法人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分支机构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在所在地银保监局完成备案后,可开展代理业务。
二是,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变更代理险种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由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按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申领许可证。
三是,除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外,许可证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当地银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许可证换发工作
四是,保险公司许可证在疫情期间内到期需申请换发的,可适当延期办理,但最迟应不晚于国家宣布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出换发申请,各地银保监局可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具体决定换发工作。
五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出台后,保险公司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当地银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许可证换发工作。
六是,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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