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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私募基金必须聘请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2016年3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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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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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基协给出的文件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依据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据此可以看出,在登记备案时有五种情况必须由私募机构聘请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此出台后对私募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来说都是机会与挑战。据了解,目前私募基金保壳、发产品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价悬殊,上至30万元下至5000元不等。很多私募机构感到措手不及都在找律所咨询,不过,昨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对辅助私募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资质门槛提出了要求,因此,您拨打4008989818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哪些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根据16年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聘请专业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才能进行备案。那么,哪些情况需要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包含哪些方面内容呢?请看下文。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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