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新规:标签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条例》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提到,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条例》提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条例》还明确,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化妆品广告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附则中还提到,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 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 标签:七宝明月楼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
-
世卫组织:90%非洲国家难以按期实现10%人群接种疫苗目标
当地时间6月10日,世卫组织非洲区域办事处在刚果(布)首都布拉柴维尔召开在线记者会。因新冠疫苗短…
-
养娃压力大!南非女子诞下十胞胎家中共16个孩子
南非一名37岁女于7日在医院诞下10胞胎,7男3女,母子平安。加上家中的6个孩子,这名女子共有16个孩子…
- 为爱而行!器官移植患者生命接力健步走活动在京举行
- 世卫组织重检意大利2019年血样!更多研究发现改写新冠疫情时间线
- 李克强阐释为何须保障好医务人员的合理薪酬待遇
- 广州重症、危重症患者共9例!钟南山团队全程指导和参与病人救治
- 独家 | 荷宝资管鲁捷:下半年看好中国可选消费、高端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