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变更事项,已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注: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锁定结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仅接受投资人以定期定额投资的方式申购本基金。投资人以非定期定额投资的方式提出的申购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如未来本基金向投资人开放其他申购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如无特指,本公告提及的“申购”仅指以定期定额方式申购。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可对投资人实行不同的费率优惠,具体的费率届时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不开通转换业务。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线、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三个月。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计算最短持有期,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例1:如本基金开放定期定额方式申购首日为2022年9月5日,某投资人参与定期定额投资,首笔定投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2022年9月8日,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2022年12月7日。该投资人可于2022年12月8日起(含2022年12月8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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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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