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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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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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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22年3月30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亲自出席13名,委托出席1名,努特·韦林克董事委托梁定邦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分别根据中国和国际审计准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行董事会建议派发2021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每10股人民币2.933元(含税)。该分配方案将提请2021年度股东年会批准。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年度报告摘要所载财务数据及指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除特别说明外,为本行及本行所属子公司合并数据,以人民币列示。)

  注:(1)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并无差异。

  2021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本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48字”工作思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疫情防控和金融工作,全力落实“三项任务”,取得了稳中有进、进中提质的优异业绩,新规划实施起势见效,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全年集团实现营业收入9,428亿元,比上年增长6.8%;拨备前利润6,275亿元,比上年增长5.5%;净利润3,502亿元,比上年增长10.2%。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高于上年;资本充足率18.02%。不良率1.42%,较上年末下降0.16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逐季提高至205.84%。这些指标,充分体现了价值创造、市场地位、风险管控、资本约束的统筹平衡,彰显了本行的高质量发展质态和强劲发展韧性。

  这种韧性,源自于我们坚守金融初心使命,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本行围绕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部署,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统筹安排投融资的总量、节奏和结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境内人民币新增2.12万亿元,同比多增2,433亿元,增量创同期新高;债券投资净增7,632亿元,余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投向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资金精准直达。投向制造业增加3,197亿元,其中中长期增加2,427亿元。优化科创金融服务模式,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余额突破万亿元。积极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绿色增长34.4%,总量突破2.4万亿元。大力发展数字普惠和供应链金融,推动小微增量扩面;推出工银“兴农通”品牌,拓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广度和深度,普惠全年增长超过50%。

  这种韧性,源自于我们坚决筑牢风控底线,持续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本行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要求,从“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集成发力,打造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升级版”。强化制度执行,授信审批新规在境内机构全面落地。深入开展资产质量攻坚,系统排查和治理重点领域、重点客户风险,加大不良清收处置力度。逾期率、逾期额、剪刀差持续下降。超额完成理财存量压降任务。严密防范市场风险,抓实气候风险、模型风险等新兴风险管控。全面提升内控案防有效性。强化客户投诉治理,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这种韧性,源自于我们坚定深化转型创新,持续激发经营活力增长动力。本行对标“十四五”规划,启动实施新规划,扎实推进“扬长、补短、固本、强基”四大布局,深化实施个人金融、外汇业务、重点区域、城乡联动战略,积极培育和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有序推进资产管理、私人银行、等业务经营转型,全面提升服务能级。数字化转型提速提效,科技与业务融合程度不断加深。聚焦民生保障领域,大力打造智慧政务、智慧社保、智慧教育等服务场景。政务、产业、消费(GBC)协同动能进一步增强,资金承接、客户织网补网等基础性工作成效逐步显现。个人客户总量突破7亿户,对公客户达969万户,大中小微客户协调的客户生态体系不断完善,高质量发展基础得到夯实。

  报告期内,本行未进行配股,无内部职工股,无员工持股计划,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二章第九节的规定需予以披露的公司债券。

  报告期本行二级资本债券及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发行进展情况请参见“重要事项—资本工具发行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750,894户,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中H股股东113,054户,A股股东637,840户。截至业绩披露日前上一月末(2022年2月28日),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721,975户,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3)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情况未知外,本行前10名股东未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5)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期末持股数量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期末持股数量中包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Temasek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持有本行的H股。

  (6)根据《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2019年12月,财政部一次性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有资本划转账户A股12,331,645,186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有关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本次划转股份,自股份划转到账之日起,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报告期末,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本行提供的资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还持有本行H股7,946,049,758股,A股和H股共计20,277,694,944股,占本行全部普通股股份比重的5.69%。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期末持股数量是该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代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受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合计数(沪股通股票)。

  本行最大的单一股东为汇金公司。汇金公司全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entral Huijin Investment Ltd.)”,成立于2003年12月16日,是依据公司法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8,282.09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法定代表人彭纯。汇金公司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汇金公司共持有本行约34.71%的股份。其直接持股企业信息如下:

  (2)除上述控参股企业外,汇金公司还全资持有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设立,注册地北京,注册资本50亿元,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本行第二大单一股东为财政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其共持有本行约31.14%的股份。财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国家财政收支、制定财税政策、进行财政监督等事宜的宏观调控部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持有本行5.69%的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于2000年8月,是财政部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法定代表人刘伟。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以下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接获以下人士通知其在本行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的权益或淡仓,该等普通股股份的权益或淡仓已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而备存的登记册所载如下:

  注:(1)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本行股东名册显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票为123,717,852,951股,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票为1,013,921,700股。

  注:(1)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该等股份为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经理代表若干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系根据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最后须予申报之权益披露而作出(申报日期为2019年6月12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因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经理可代表客户对该等股份全权行使投票权及独立行使投资经营管理权,亦完全独立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故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非合计方式,豁免作为控股公司对该等股份权益进行披露。

  (2)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本行提供的资料,报告期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本行H股7,946,049,758股,占本行H股股份比重的9.16%,占本行全部普通股股份比重的2.23%。

  经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复[2019]444号文和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48号文核准,本行于2019年9月19日非公开发行了7亿股境内优先股。本次境内优先股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值平价发行。票面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加固定息差,首5年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其后基准利率每5年重置一次,每个重置周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存续期内固定息差保持不变。本次境内优先股首5年初始股息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为4.2%。经上交所上证函[2019]1752号文同意,本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于2019年10月16日起在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证券简称“工行优2”,证券代码360036。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为人民币700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本行境内优先股发行情况请参见本行于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发布的公告。

  经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复[2020]138号文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391号文核准,本行于2020年9月23日非公开发行了1.45亿股美元非累积永续境外优先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美元(具体情况请参见下表)。本次发行的境外优先股于2020年9月2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佣金及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合格获配售人不少于6名,其仅发售给专业投资者而不向零售投资者发售,并仅在场外市场非公开转让。

  本行境外优先股发行情况请参见本行于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发布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行于2015年11月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优先股(简称“工行优1”,代码“360011”)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定价方式,票面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加固定息差,首5年的票面股息率从发行日起保持不变,其后基准利率每5年重置一次,每个重置周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2020年11月,“工行优1”从发行日起满5年,本行对“工行优1”的票面股息率进行重置,自2020年11月23日起,“工行优1”重置后的票面股息率为4.58%。

  本行境内优先股股息率重置情况请参见本行于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发布的公告。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数量为1户,境内优先股“工行优1”股东数量为25户,境内优先股“工行优2”股东数量为33户。截至业绩披露日前上一月末(2022年2月28日),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数量为1户,境内优先股“工行优1”股东数量为26户,境内优先股“工行优2”股东数量为33户。

  (2)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工行优1”的股份数量占“工行优1”的股份总数(即4.5亿股)的比例。

  (2)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工行优2”的股份数量占“工行优2”的股份总数(即7.0亿股)的比例。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本行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工行优2”和境外美元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批准本行于2021年9月24日派发境内优先股“工行优2”股息,于2021年9月23日派发境外美元优先股股息;本行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境外欧元优先股和“工行优1”股息分配的议案》,批准本行于2021年11月23日派发境内优先股“工行优1”股息,于2021年12月10日派发境外欧元优先股股息。

  本行境内优先股“工行优1”和“工行优2”每年付息一次,以现金形式支付,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本行境内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且境内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根据境内优先股发行方案约定的有关股息支付的条款,本行向境内优先股“工行优1”派发股息20.61亿元人民币(含税),股息率为4.58%(含税);向境内优先股“工行优2”派发股息29.4亿元人民币(含税),股息率为4.2%(含税)。

  本行境外欧元优先股每年付息一次,以现金形式支付,计息本金为清算优先金额。本行境外欧元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且境外欧元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根据境外欧元优先股发行方案约定的有关股息支付的条款,境外欧元优先股股息以欧元币种派发,派息总额为0.4亿欧元(含税),股息率为6%(不含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派发境外欧元优先股股息时,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按照境外欧元优先股条款和条件规定,相关税费由本行承担,一并计入境外欧元优先股股息。

  本行境外美元优先股每年付息一次,以现金形式支付,计息本金为清算优先金额。本行境外美元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且境外美元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根据境外美元优先股发行方案约定的有关股息支付的条款,境外美元优先股股息以美元币种派发,派息总额约为1.153亿美元(含税),股息率为3.58%(不含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派发境外美元优先股股息时,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按照境外美元优先股条款和条件规定,相关税费由本行承担,一并计入境外美元优先股股息。

  (2)境外欧元、美元、人民币优先股系本行于2014年在境外发行的股息率为6.00%的6亿欧元优先股、29.4亿美元优先股及120亿元人民币优先股。本行已于2019年12月10日赎回上述境外美元优先股和境外人民币优先股,并于2021年12月10日赎回上述境外欧元优先股。

  上述股息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付息情况请参见本行于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发布的公告。

  本行于2014年在境外发行了6亿欧元优先股。本行董事会于2021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境外欧元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行拟在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前提下,于2021年12月10日对全部前述境外欧元优先股行使赎回权。2021年10月,本行收到中国银保监会的复函,其对本行赎回境外6亿欧元优先股无异议。根据境外欧元优先股条款和条件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复函,本行于2021年12月10日以境外欧元优先股每股赎回价格(即每股境外欧元优先股的清算优先金额加上自前一股息支付日(含该日)起至赎回日(不含该日)为止的期间的应计但尚未派发的股息),赎回上述全部境外欧元优先股。在赎回及注销上述境外欧元优先股后,本行在境外没有已发行的欧元优先股。请参见本行于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发布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行优先股的主要发行条款,本行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且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核算。

  经2021年6月21日举行的2020年度股东年会批准,本行已向截至2021年7月5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派发了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现金股息,每10股派发股息人民币2.660元(含税),共计分派股息约人民币948.04亿元。

  本行董事会建议派发2021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以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2.933元(含税),派息总额约为人民币1,045.34亿元。该分配方案将提请2021年度股东年会批准。如获批准,上述股息将支付予在2022年7月11日收市后名列本行股东名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业务规则,A股股息预计将于2022年7月12日支付,H股股息预计将于2022年7月27日支付。

  本行于2021年6月、11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两期规模分别为700亿元、300亿元人民币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募集资金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本行于2021年9月在境外市场发行61.6亿美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募集资金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本行于2021年1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一期30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募集资金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二级资本。

  本行于2021年分别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复,同意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1,900亿元人民币二级资本债券。本行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先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两期规模分别为600亿元、40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募集资金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二级资本。

  本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议案》,同意本行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用于补充本行二级资本。本次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发行方案还需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关于本行资本工具发行情况请参见本行于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发布的公告。

  报告期内,除赎回境外欧元优先股情况之外,本行及本行子公司均未购买、出售或赎回本行的任何上市股份。有关本行赎回境外欧元优先股情况,请参见“股本变动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优先股相关情况”。

  本行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即巩固本行的资本基础,以支持本行业务的持续增长。

  本行历次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延续至本报告期内的未来规划,经核查与分析,其实施进度均符合规划内容。

  本行已就董事及监事的证券交易采纳一套不低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所规定标准的行为守则。经查询,本行各位董事、监事均确认在报告期内遵守了上述守则。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概无任何董事或监事在本行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须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知会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的任何权益或淡仓(包括他们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该等规定被视为拥有的权益及淡仓),又或须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载入有关条例所述登记册内的权益或淡仓,又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的权益或淡仓。

  报告期内,本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若干法律诉讼、仲裁,大部分是由本行为收回不良而提起的,也包括因与客户纠纷等原因产生的诉讼、仲裁。截至2021年12月31日,涉及本行及/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1.65亿元,预计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本行及本行控股股东不存在未履行重大诉讼案件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需披露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的事项,亦不存在需披露的其他公司重大托管、承包、租赁本行资产的事项。

  担保业务属于本行日常业务。报告期内,本行除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外担保决议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计师已出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行或者本行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本行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本行或者本行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年报摘要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2021年度报告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披露的2021年资本充足率报告亦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1年度报告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披露的2021年资本充足率报告将适时刊载于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其中,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1年度报告将寄发予H股股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22年3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亲自出席13名,为陈四清董事长、廖林副董事长、郑国雨董事、王景武董事、卢永真董事、冯卫东董事、曹利群董事、陈怡芳董事、董阳董事、梁定邦董事、杨绍信董事、沈思董事和胡祖六董事,委托出席1名,努特·韦林克董事委托梁定邦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黄良波监事长、张文武副行长、徐守本副行长、张伟武副行长及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官学清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一、关于提名陈四清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及继续担任董事会相关职务的议案

  本行董事会执行董事陈四清先生的任期将于2022年5月届满,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连选连任。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提名陈四清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执行董事,并同意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执行董事后继续担任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席、委员。陈四清先生担任本行执行董事事宜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其执行董事新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陈四清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每位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而董事可在任期届满时连选连任。本行董事的薪酬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薪酬清算方案按有关程序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董事的具体薪酬可参考本行年报和有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日,陈四清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其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联或利益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无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权益。除本公告所披露外,并无其他与提名陈四清先生有关的事宜需提请本行股东注意或其他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需予披露的资料。

  本行独立董事梁定邦先生、杨绍信先生、沈思先生、努特·韦林克先生和胡祖六先生(以下简称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查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陈四清先生为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陈四清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执行董事后,继续担任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席、委员。

  3.A股及H股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11日,A股派息日为2022年7月12日,H股派息日为2022年7月27日。本行所派普通股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支付,港币折算汇率为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本次现金红利以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2.933元(含税),向普通股现金派息总额共计人民币1,045.34亿元,较上年增加人民币97.30亿元,增长10.3%。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9%。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增强本行可持续发展能力。我们同意该议案。

  董事会决定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为本行2022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以下简称德勤香港)为本行2022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集团合并及母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400万元(与2021年度审计费用相同),其中第一、三季度商定程序费用为人民币各375万元,中期审阅费用为人民币2,690万元,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80万元。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符合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的独立性要求。续聘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有利于保持审计连续性,保障本行的审计工作质量。有关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为本行2022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德勤香港为本行2022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本行2021年度股东年会拟于2022年6月23日(星期四)召开,具体事项请见本行2021年度股东年会通知。

  陈四清先生自2019年5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1990年加入中国银行,曾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工作多年并外派中南银行香港分行任助理总经理。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副行长、行长、副董事长、董事长。曾兼任中银航空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获澳大利亚莫道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于2022年3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6名,亲自出席6名,会议召开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监事会审议认为,本行2021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实际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行拟以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派发2021年度股息。A股派息日为2022年7月12日,H股派息日为2022年7月27日。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3,483.38亿元。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本行拟以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派发2021年度股息。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3. A股及H股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11日,A股派息日为2022年7月12日,H股派息日为2022年7月27日。本行所派普通股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支付,港币折算汇率为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本次现金红利以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2.933元(含税),向普通股现金派息总额共计人民币1,045.34亿元,较上年增加人民币97.30亿元,增长10.3%。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9%。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本行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意见:同意。

  本行于 2022年3月30日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拟续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定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2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行2022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本次聘任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的前身是于1993年2月成立的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2年5月更名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2年9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等部门批准,德勤华永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德勤华永是德勤全球网络的独立成员机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德勤华永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德勤华永已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德勤华永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德勤华永的首席合伙人为付建超。2021年末合伙人人数为220人,从业人员共6,681人,注册会计师共1,13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20人。

  德勤华永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39.7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0.5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88亿元。德勤华永为60家上市公司提供2020年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2.05亿元,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中,金融业的上市公司共12家。

  德勤华永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相关规定。德勤华永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德勤华永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以下简称德勤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于1972年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德勤香港是德勤全球网络的独立成员机构,注册地址为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一座35楼。

  自2019年10月1日起,德勤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德勤香港经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等机构注册的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香港2020年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与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及采矿业等。

  德勤香港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适当的职业责任保险。近三年,德勤香港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自2020年起,香港财务汇报局对德勤香港每年进行独立检查,而在此之前则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德勤香港进行同类的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德勤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项目合伙人吴卫军先生自199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1994年注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及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会员、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吴卫军先生2019年加入德勤华永,2021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专业服务。吴卫军先生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2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曾浩先生自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3年注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及资深会员。曾浩先生2001年加入德勤华永,2021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专业服务。曾浩先生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4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梁女士自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1999年注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及资深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杨梁女士2007年加入德勤华永,2021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专业服务。杨梁女士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以上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德勤华永、德勤香港及本行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2年度集团合并及母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400万元,其中一、三季度财务信息商定程序服务费用各为人民币375万元,中期审阅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690万元,年度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6,0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880万元,与2021年度审计费用相比无变化。

  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会议,认为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担任本行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期间,在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客观、公正评价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保持独立性,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

  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为本行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集团合并及母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400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80万元。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本行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符合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的独立性要求,诚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本行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要求。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为本行2022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德勤香港为本行2022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符合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的独立性要求。续聘德勤华永和德勤香港,有利于保持审计连续性,保障本行的审计工作质量。有关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为本行2022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德勤香港为本行2022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董事会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董事会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为本行2022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德勤香港为本行2022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聘任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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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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