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性质-基金频道-金融界
为了保障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实践中基金行业逐步发展了一系列的机制,用以贯彻这种信托义务的持续存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信托义务约束下的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机制。与一般金融企业不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看作承载基金和基金持有人资产管理契约的人力资本团体。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公司组织结构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基金管理公司既要满足股东利益的诉求,同时也要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诉求。不同于一般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基金契约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受托人义务决定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始终高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公司的利益,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持有人至上的T形而非一般企业股东与持有人利益相互博弈的Y形。这种特殊的治理结构催生了基金公司独特的激励约束方法,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机制使得基金持有人能够充分履行“用脚投票”的权利,基金的信托关系本质决定了作为委托方的持有会在基金契约关系中的决定性能力(对于公司型基金,治理的核心环节是董事会)。在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协会在2010年发布了《资产管理公司专业行为指引(第二版)》,要求所有CFA协会成员推进该指引在资产管理行业的应用。在该指引中的第一条就是必须将客户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美国资产管理行业在多年的实践中总结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含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治理机制方面主要强调公司董事会治理、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在外部监控机制上主要靠成熟的基金经理市场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
在我国,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同样离不开制度安排和法规体系的建设。我国基金行业是一个建立在《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基础上的新兴行业。虽然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没有关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义务的专门阐述,但是该法通过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管理财产的一般义务和禁止性行为,也体现了受托人义务的内容。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等五种禁止性行为。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中也都明确提出了“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当前,中国基金行业在发展上遇到了一些困难。处理基金行业当前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必须回归基金的本质,立足两点:第一,要推进和完善受托人义务文化的建设,处理好受托人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关系。在实践中落实尽责义务、忠实义务、专业能力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贯彻和监管。第二,完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T字形公司治理架构。在优先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同时正确处理好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两点是纲,纲举目张,社会各界和从业人员就可以找到衡量基金行为的基本准绳,也就有了评价和评论基金行为的共同基础,有利于推动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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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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