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费收入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如下子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为:
1、本公司通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寿险及健康险业务,本公司寿险及健康险业务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指这三家子公司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合计数。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A股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注销根据2019年A股回购方案回购的70,006,803股A股股份,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2)。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总数将相应核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6日和2023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4)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可自2023年3月16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8、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 标签:平安保险英文简写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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