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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再保机制是什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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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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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再保机制是什么

  保险公司再保机制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保险公司的再保机制也叫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过其实有本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我们简单地来理解,就是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后,也可能会难以赔付,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也就给我们的保险合同买了一份保险,相当于是给自己的保险合同购买保险,即再保机制。

  再保险业务是 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了稳定作用。

  再保险关系的确立,使原保险人的利益与再保险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原保险人经营不善,防灾不力,事故赔付增加,再保险人的摊赔也就必然增多,因而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经营情况十分关注,从而能促使原保险人业务的规范化经营。

  保险业是集中承担风险又有效分担风险的经营机构,虽然它可以免除被保险人的各种风险,但本身却内含着一定的经营风险。这是因为保险公司从社会上承揽的各种危险责任,毕竟有其多种不确定性,即使按照大数法则、概率规则和平均律来承担业务,也很难使承揽的业务险种在数量上都达到大量,在保险金额上都达到自然均衡,使经营的实际赔付率完全与预定的比率相符,在经营的各个年度都不致遭遇巨灾损失。然而借助了再保险机制,保险公司就可依据其资本和准备金的实际情况,确定每类保险的自留限额,然后将超出自留额的部分分出,以使同类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均衡,使实际的平均损失更能接近于预期的平均损失。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均可在再保险合同中适用,但由于再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再保险合同所适用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呈现出再保险的特征,反映了再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 可适用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填补原则。

  再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同业之间订立的,当事人深知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在再保险领域内的特殊要求。当事人在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修改、理赔以及其他有关再保险事务的处理中,均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再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中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害时,这种利益将受到损害;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也没有损害可言。因此,保险利益成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损失填补是财产保险的基础,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能按照其实际受到的损害,请求保险人进行赔偿,不能因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因而是损失填补合同。在再保险合同中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只有原保险人有权向再保险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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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保险的内涵是指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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