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网上买保险出了事却“不保险”?法院:超九成涉人身保险纠纷为互联网投保
6月30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女子户外徒步遇险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其亲属支付保险金525000元。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金融审判(2019年度-2021年度)》,归纳了金融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并从预防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加强金融消费保护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2019年6月6日,女子王某某通过某旅游保险网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户外运动高风险计划四》,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13日,约定保险保障利益包括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50万元、遗体及骨灰运送25000元等。王某某为此支付保费38元。
2019年6月6日晚18时许,王某某与其他6名徒步者在成都集合后包车前往卧龙,在当天21时50分许破坏防护围栏进入邓生沟区域。6月11日中午13时许,7人陆续出发,拟翻越海拔4890米左右的大雪塘垭口并在该垭口谷底宿营。15时至16时,突发大风雨雪天气,王某某因路线选择不当不慎失足坠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某等7人均明确知晓穿越地点是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禁止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动。为躲避监管,7人专门选择在夜间进入,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死亡系因其违规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致,这种违规穿越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不是保险公司保障的行为,王某某不应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取利益。保险公司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中已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故意作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令标示;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命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该约定系双方的特别约定,无需由保险公司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且案涉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亦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就该条款以加粗加黑的方式向王某某予以提示,有权据此拒赔。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单中关于“被保险人故意作出的危险行为之违规进入国家命令禁止的路线或地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条,将本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意外伤害事故,在特定情况下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产生了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条款应属于“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属于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由保险公司向王某某履行提示义务。而在案涉保险单中,上述免责事项与其他备注事项一并列明,且中英文混同、字迹较小,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或其他明显标志的方式使投保人能够辨别该免责事项区别于其他内容,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事项向王某某作出提示,该条款对王某某不发生效力。
此外,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实施违法行为”系与犯罪行为、拒捕行为并列,并非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王某某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违规行为尚未达到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实施违法行为”的级别;同时,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合同条款已向投保人送达,不能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亦无权据此主张拒赔。
案件主审法官孙璟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反映出保险公司对免责事项范围认识不足、对免责条款内容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的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孙璟钰指出,在传统纸质投保材料转变为电子化投保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投保内容的合意仅能体现在互联网投保单、电子保单及电子保险条款中,进入诉讼的大量保险纠纷案件均反映出互联网投保流程不规范的情形,包括对免责事项未进行提示说明、保险条款未交付等。
对此,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要加大对免责事项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力度,重视对于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具有免责性质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重视对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内容条款的提示义务,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方式对此类条款进行提示,勿以将相关条款内容载明在保单中作为履行提示义务的标准,同时,对于通过定义性条款限缩理赔范围从而产生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也建议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朝阳法院发布了《金融审判(2019年度-2021年度)》。调研数据显示,自《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实施以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已成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重要业态模式,深刻影响着保险行业的发展,2019年至2021年间,朝阳法院受理的144件涉人身保险纠纷中,有94.5%的保险合同投保方式为互联网投保。
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丽英介绍,科技对金融审判的影响越发凸显,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业的不断融合,金融科技创新对交易模式产生的影响已经深度反映到金融纠纷及其审理过程中,电子签约、线上信息采集、人脸识别、区块链、第三方支付等技术深度应用,在极大地便利交易、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合同成立、提示说明义务等规则的变化,并在案件管辖、事实查明、证据审查、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认定等方面给案件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朝阳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周裕财对金融审判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通报,包括中小微企业融资贵用资难、金融产品及运营平台存在显性或隐形风险、金融机构对告知及提示说明义务重视不够、金融机构展业规范性不足、金融机构纠纷自我化解能力不足、金融消费者自身相关意识不足、防疫金融支持政策落实不到位七个方面。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建议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加强监管力度、强化源头治理,注重多方联动、防范化解,综合精准施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同时扩大金融防疫支持政策覆盖面,尽可能减少疫情给不同领域实体经济带来的影响;建议金融机构规范展业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积极落实政策、服务实体经济,严格履行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强化合同保障、不断增强纠纷化解能力;建议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加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若发生纠纷,做好证据留存,合法理性维权。
- 标签:买保险英文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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