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索赔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包括车损险赔偿认定、索赔期限、代位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中诉讼费用的求偿等,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也是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险种,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还包括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碎险等附加险种。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保险车辆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认定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是个首要问题,认定不同,理算就不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很大。例如某种型号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单中约定车辆的保险价值(重置价值)为20万元,实际价值为 10万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严重损失,假定出险时实际价值为8万元,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修理费为12万元,这种情况下,按全部损失理算,则保险公司只以8万元的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按部分损失理算,则以12万元的修理费计算赔偿。受损车辆的修复虽受经济上合理性及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但在可推定全损,也可按部分损失修复的情况下,不同的计算办法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是有差别的。
在认定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保险条款,按保险金额和出现时实际价值较低的数额计算赔偿,则出现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成为致关重要的问题。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大多没有约定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也没有约定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如何推定和计算。目前各保险公司确定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投保时车辆的保险价值(重置价值)为基础,再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使用年限为机动车辆行驶证上初始登记的日期至出险日期的年限,折旧一般按年10%计算,比如某种型号进口汽车92年重置价值为15万元,96年投保时重置价值为30万元,97年出险全损,则以30万元为基础,以初始登记92年至出险时 97年之间的年限5年进行折旧,则97年出险是该车的实际价值为30*(1-5*10%)=12万元。另一种方法是以被保险人通过正当交易获得保险车辆所支付的正常的合理的价金为基数,再按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车辆至出险时之间的年限进行折旧,比如,某被保险人1996年以 15万元购得某型号旧车, 1998年出险时全 损,则出险时该车实际价值为15*(1-2*10%)=12万元。
上述两种推定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方法只是一种比较合情合理的方法,但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不一定与车辆的实际情况相符。上述两种推定方法可以说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如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出险时实际价值协商达不成一致,法院会认为保险公司对有合同中没有约定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负有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经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还规定,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索赔单证,视为自愿放弃权益。个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常以被保险人事故通知或提交索赔材料迟延为由,依据保险合同的上述规定,不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或者拒赔。
车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当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当按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应在什么阶段上对被保险人给予代位赔偿是很清楚的,但在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对被保险人提出较为苛刻的要求,在一审或二审判决生效后或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后才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的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只要有关的证据能证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受理了被保险人的起诉,保险人即应按合同给予被保险人赔偿,并且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保险法的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如何应诉,是否上诉,是否申请执行,都是保险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保险人无关,但被保险人有向保险人提供有关情况和协助追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毁损,常有受害人就赔偿争议向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都判决诉讼费用由被保险人全部承担或承担大部分。被保险人就判决中确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赔偿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但经常忽略了诉讼费用的索赔。在现行的车险条款中没有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诉讼费用问题,但是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所以,被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第一,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保护好现场,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提供保险单,等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同时填写好《索赔申请书》。
第三,损失过小索赔不划算。因为在车险续保时,保险公司有一个保费优惠条款,即车辆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即可享受10%左右的保费优惠;如果连续几年没有出险记录,那么保费优惠最高能达到30%左右。
综上所述,机动车辆保险索赔及理赔是专业性、技术性、经验性很强的活动,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只有认真研究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法规,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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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报警了吗?您是哪一方呢?是否有人员受伤?是否手术治疗?对方车辆是否购买保险?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构成伤残了,还要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级别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先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剩余部分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责任的划分来承担,具体问题请来电免费咨询或到律所当面详谈以便更好的为您解答。
需要咨询离婚具体哪方面的问题请具体一些,比如离婚的条件、手续。还是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债务的分割负担?
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管辖范围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标签:生活中常见的保险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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