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广义的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公法,也包括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只是指保险私法.
保险法通常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利义务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变更,解除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2,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即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其内容是有关保险组织的设立,经营,管理,监督,破产,解散和清算等的规定. 3,保险特别法,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的,具有商法性质的,规范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我国的海商法即属于保险特别法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总则 2,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 4,保险经营规则 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7,法律责任
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是: 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履行保证义务,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规定的通知义务时,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根本条款,是保险法的原则.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保险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自始至终都应有保险利益存在. 保险利益的存在应当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就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此损失所持有的各项权利. 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前提是,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必须是因为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并且必须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之后来源:考试大
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法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来源:考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第一: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定发生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 第三: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应有一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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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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