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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论与实践》2022年第7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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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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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论与实践》2022年第7辑目录

  作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核心监管规则之一,“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的发布和实施将对保险资金运用特别是对另类投资,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发现,规则实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对于投资端的约束力将显著增强,寿险面临的约束大于财险;全面穿透原则下,新增配置产品须全面落实穿透,投后运营管理服务要求提升;高信用、低风险的债权类配置导向强化,配置优先级由债权计划、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逐级降低;权益配置限额下降,股权投资风险收益要求提升,产品穿透性和标的成长性更被重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现金流逻辑和区位倾斜导向被进一步强化。因此本文建议:响应负债端趋势,加强“偿二代”二期规则研究;持续优化产品设计,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增强运营管理专业力,提升对委托人的服务精度;关注投前资本测算,优化另类资产配置。

  摘要:本文基于经济学原理研究了环境责任保险对于碳中和目标实现的作用。利用外部性理论讨论了环境责任保险内化污染成本与减排收益的作用;利用科斯定理讨论了环境责任保险明确产权与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利用“复制动态”的非对称进化博弈讨论了政府、保险公司以及生产企业的决策选择,得出了环境责任保险可以使生产企业碳排放水平趋于社会最适量且促进保险公司与生产企业选择绿色发展路径的结论,证明了环境责任保险能够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最终基于经济学解释提出了政府完善立法、提供合理补贴;保险公司创造更多有效供给、提升创收能力;生产企业提高减排意识、培养全局观念和长远目光的建议。

  摘要:保费补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助力。本文首先测算了不同补贴比例、不同单位风险保额的玉米收入保险财政补贴金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预测收入保险推广过程中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金额变化。并基于此背景下,对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农业保险保障程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收入保险成为重要险种即市场份额达到50%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将相较于2020年的水平增加4倍。同时补贴负担率增加,杠杆率下降,国家财政承压;保障水平提高,保障杠杆下降,为获得同等程度的风险保障,所付出的成本代价增加。

  摘要:福建省在全国率先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以来,获得了不少经验,也遇到了诸多困难。如何进一步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福建省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试点情况进行分析,从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内涵、实施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缘起、作用机制、福建省的具体经验做法、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作用。

  摘要:从国际经验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保长护险的重要补充,可以满足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速,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面临困境,存在顶层设计不完善、制度标准不明确、定价所需经验数据缺失以及护理服务资源短缺等诸多痛点。基于社保长护险的定位与庞大失能人群的照护需求,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仍存在巨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本文认为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至少存在三种商业模式:面向中高端客户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社保长护险制度紧密结合的普惠型商业长护险;平台化发展商业长护险及其上下游产业,以产业融合和生态链整合的理念来经营商业长护险。并从税收优待、标准体系建设、医保个账支付、数据共享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以推动我国商业长护险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多、家庭小型化、少子化,以及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大批老人进入城镇“陌生人社会”而产生的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逐渐增加,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不足已经由家庭单元的个体事务演变成社会事件。福利多元主义视域下,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作为准公共物品,应由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主体进行多元供给。而不同供给主体的履约义务来源迥异,进行差异化的履约保障机制构建十分必要。基于社会契约要求和对家庭成员社会权的保障,应通过护理补贴制度对承担家中老人长期护理服务的家庭成员给予经济补贴;基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提供的长护服务的福利性和普惠性特点,应通过对弱势主体和欠发达区域的政策倾斜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信息有限公开来保障其履约;基于商业长护服务机构的趋利性特点,应在鼓励其参与的同时,从PPP模式中的契约规制、信托机制的引入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加强制度约束。

  摘要:近年来,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服务机构(TPA)的合作日益增加。第三方服务机构通常能够整合健康服务资源,甚至参与保险产品的设计以及管控业务运营的风险。然而,鉴于获得保险业务以及保险经纪业务牌照存在较大难度,多数TPA都是非持牌机构。本文结合当前实践中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健康管理服务机构探索的多样化商业合作模式,厘清合作的基本法律关系,分析各种合作模式的合规性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给出规避风险的法律意见,为保险公司探索与TPA的长期合作,促进大健康生态圈良性可持续发展,奠定法务合规基础。

  摘要:《个人信息保》的出台,标志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已基本完成。但是,侵权责任在平衡救济受害人与促进科技发展的冲突中显得有些“力有不逮”,而责任保险在减轻侵权人责任负担和救济受害人方面所具有的独有优势,证明了保险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价值。在保险路径层面,我国应选择“独立”且“强制”的个人信息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规范构造层面,应具化保险主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金给付的启动要件,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故意行为属可保事项,赋予个人信息受害者无限制条件的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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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怎样理解保险的内涵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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