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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角下相互保险发展路径研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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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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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角下相互保险发展路径研究

  在国际保险市场,相互保险与股份保险举足并重,共同推动着保险保障体系的发展。但在国内,股份保险一枝独秀,相互保险一直未能取得充分的发展,至2015年仅存在4家相互保险组织。2015年1月,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于2016年6月22准“信美人寿”、“众惠财产”、“汇友建工财产”三家相互保险社筹建,才宣告了中国相互保险业的正式启程。其中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于2017年5月5日获批开业,26日签发了首批保单。

  在我国相互保险破土萌芽之际,急需加强对相互保险的制度和规则的研究。首先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相互保险在国内历史中未能获得推广?相互保险的开展能否沿用股份保险的发展经验与监管模式?法律法规、精算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制度环境的改变,在相互保险发展路径变化中发挥了何种作用?本文从相互保险的发展历史中探究这些问题:通过回顾与梳理国内外相互保险发展历史,辨析其发展路径,挖掘影响因素,以更好地把握相互保险发展的来龙去脉与特点。

  本文按时间顺序将相互保险发展分为起源、形成、兴盛、转折和复苏五个阶段分别阐述,研究发现,在国外相互保险发展历史中,制度环境的改变对相互保险的进程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尤其是法律法规、精算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改变。精算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现代相互保险形成的基础,法律对相互保险公司法人地位的认可,推动了相互保险的快速发展,而以资本要求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实施,使得相互保险转入衰落,不过近年来监管制度的改革开始为相互保险带来复苏的迹象。

  相互制保险在我国近代一直未能获得充分发展,本文根据所能查阅资料,按时间顺序梳理其脉络,分为清代之前、清代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三个阶段。回顾中国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本文发现,与国外相互保险历史进程相比,国内相互保险思想的产生并不落后,但其进程时断时续,难以稳定。其中虽然存在战争等历史原因,不过制度环境仍然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建国后,制度环境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相互保险的发展,特别是法律法规和以精算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虽然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暂行管理条例》中提到了相互保险,但这里的规定仅局限于农村业务,难以推动相互保险整体的发展。至今,我国《公司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还不包含相互制公司。现行(2015版)《保险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根据这条规定,结合2015年的《试行办法》,相互保险公司只要经过保监会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保险业务活动。但《保险法》只能认可相互保险公司具有从事保险业务的合法权利,还不能使得相互保险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同样,2015年发布的《试行办法》也只能对相互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进行规范,也无法赋予其法人资格。因此,法律的不完善,相互保险公司不具备法人地位,直接导致其不能进入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可能阻碍了相互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可能让有些发起人以为,设立相互保险公司是实现股份制转换的便捷途径。

  以寿险为例,由于相互制公司的客户都是会员,通常还是某一行当或同一领域中的人群,风险同质性可能更高,而现行的寿险经验生命表是基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客户的经验制定的,或许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更大的差异则在于产品的销售方式,现行股份制寿险公司的保单是通过代理人或银行等渠道销售出去的,销售费用很高,而相互制寿险公司不能采用这种方式销售,也不会产生这么高的销售成本,但这样一来,用于设计产品、评估负债和测试利润的精算系统也应该有所差异,包括所有与之相应的精算规则都应该重新审视。但显然还没有足够的资源去顾及这个议题。

  既然相互制公司与股份制公司面临风险与精算规则可能不同,那么两者是否应该适用同样的“偿二代”监管规则,包括准入注册和实缴资本、风险资本、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标准,等等。这些问题也需要研究和解决。

  历史视角下,相互保险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经历从起源到形成、从兴盛到转折再到复苏等阶段,与股份保险彼此起伏、交替增长,而国内相互保险更是断断续续,一直未能充分开展。从宏观到微观的梳理和分析表明,相互保险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点,与股份保险的发展路径并不相同,因此不能简单直接沿用股份保险的增长方式和监管模式来发展我国的相互保险。

  纵观中外相互保险的历史发现,制约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有两个,一个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另一个是精算以及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不健全。无论是第一个还是第二个因素,主要解决方向都是先要识别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公司在经营规则和风险特征方面的差异。

  法律法规方面,首先要确立相互制公司的法律地位,向发起人和参与者明确相互制和股份制之间相互转换的规则和条件,同时在准入、退出和经营过程三个环节上明确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运行规则。

  偿付能力监管方面,重点在于识别相互制模式现阶段的主要风险,提出与“偿二代”相适应或原理一致的重点监管手段。

  王凯,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农业大学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相互保险;谢志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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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保险从宏观角度分为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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