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保险法健全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保险市场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保险业和保险经营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伴随保险市场各类主体日益多样,新兴保险机构及产品应运而生,保险市场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一些新的情况与问题随之出现。近年来,有关保险法的修法呼声一直不断。在去年,修改保险法被列入全国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起草形成了保险法修改建议稿。此前,全国财经委建议加快修法进度。今年十三届全国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继续提出有关修改保险法的议案。
议案认为,我国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至今,虽然经历了四次修改,但部分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制约了保险业进一步发展,亟待修改完善。一方面,为进一步激发保险市场活力、释放发展动力,发挥好保险保障功能,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切实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提升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丰富处置手段,强化风险监管,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也有必要对保险法作出修改。
议案认为,修改保险法应以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促进行业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需要为目的开展,坚持深化保险公司改革,提高商业保险保障能力,既要同民法典等最新民商事法律规范保持一致,又要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司法等立法修法工作相衔接,及时吸纳有益监管经验,为保险业务创新提供法律依据,以完善的保险法律规范有效支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议案建议,加强法律统筹衔接,充分发挥保险法律制度作用;扩大保险法调整范围,规范保险从业机构,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界定保险消费者概念,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健全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记者朱宁宁)
- 标签:保险法的概念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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