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课堂 第三节 保险的定义与职能
对保险的定义有多种提法,这里用一般的定义。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任何一种保险形式都包括这几个要点:保险人、保险基金、保险事故。从性质上说,它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中,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是风险事故的一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事故;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人们遭受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事故。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负赔付责任。这是一般意义的解释。从保险定义的外延上看,由于其形式上的差异,保险一般可分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因而,其定义也有别。
我国1995年6月30日全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该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国际上保险学术界对保险理论的研究结论,因各自的研究角度不同,而形成了保险理论研究的多元化。目前纵观各家学说,一般可分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三大流派。
损失说是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一种学说,可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嫁说、人格保险说四种分支学说:
非损失说是不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说,可分为技术说、满足说、共同财产准备说、相互金融说等四种主要分支学说。
二元说是把寿险和非寿险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的学说。又称为择一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爱伦伯格(N.Ehrenberg)和英国学者巴倍基。该学说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别定义: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损失赔偿作为目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
保险的特征就其基本特征与比较特征而言,前者是一般特征;后者是与某特定行为比较来阐述其特征。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比较特征包括通过保险与、储蓄、救济、保证、自保的对比来阐述保险的特征。
保险与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但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①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互助共济、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的目的是欺诈坑骗、图谋暴利。②手段不同。保险的手段是利己利人,以分散风险为原则,以转移风险为动机,以大数法则为计算风险损失的科学依据;是损人利己、冒险获利,完全以偶然性为前提。③结果不同。保险的结果变偶然事件为必然事件,变风险为安全,是风险的转移或减少;的结果变确定为偶然,变安全为风险, 是风险的创造与增加。④对标的的要求不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则不然。⑤风险性质不同。保险的风险一般为纯粹风险;的风险是投机风险。
保险与储蓄都是为将来的经济需要进行的资金积累的一种形式,但二者存在区别:①支付的条件不同。保险的赔付是不确定的,无论已经缴付了多少保费和交付时间的长短,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才能领取保险金;储蓄支付是确定的,存款人可获得本金,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领取利息。②计算技术要求不同。保险是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所交的保险费以备将来赔付用,其目的在于风险的共同分担,且以严格的数理计算为基础;储蓄则以自己积聚的金额及其利息,负担将来的所需,不需要特殊的计算技术。③财产准备的性质不同。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所形成的共同准备财产,由保险人统一运用,只能用于预定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不得任意使用,被保险人一般无权干涉;储蓄则是单独形成的准备财产,其所有权归存款人,存款人可以任意提取使用。④行为性质不同,保险为互助共济的行为,是自力与他力的结合;储蓄则是个人的行为,无求于他人。
保证种类甚多,最普通的保证是对买卖及债务的保证。它们与保险都是为对将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的补偿。但仍有下列区别:①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组织;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的约束。②保险以其行为本身的预想为目的,并不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生效;保证则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发生效力。因而,保险合同为独立合同,而保证合同为从属合同。③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必须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保证合同成立后,在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就买卖保证而言,仅卖方负一定的义务,并无对价关系;就债务保证而言,仅保证人负责代偿债务的给付,债权人不作任何对等的给付。④保险基于合理的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保证并无任何精确的计算,仅出于当事人当时心理上或主观上的确信,或有特别的准备财产,但仅为当事人的个人行为。
1.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其基本职能有两个: 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前者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后者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2.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其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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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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