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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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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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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从法律的角度对保险所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这一定义的根本特征,在于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一种合同行为,是以合同行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与依法承保但不签订合同的社会保险有着根本区别。本章所讲到的保险除了特别说明外,都是指商业保险。从保险本质及要素方面概括,保险有如下特征。

  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俗语讲“无危险即无保险”就是形象的说法。危险与人类伴生,决定了人们对于保险提供的经济补偿存在巨大依赖和强烈需求。

  这是保险与慈善事业最本质的差别。所谓危险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它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赢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可预见的利润回报。例如,假如有对2014年我国西南五省份百年未遇早灾呈现持续多年的增长趋势的预测,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至少对于西南五省份的农作物、水产养殖和林木业的保险积极性会降低,甚至不排除撤出业务的可能性。

  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人类对抗灾害事故的办法有很多,包括回避危险、降低风险、分担危险、承受危险等,但唯有保险方法最科学、最经济、最有效,它很好地解决了有效行为目的实现与危险以最小代价处理之间的协调。保险依据社会互助共济原理,将同质风险的众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保险公司为纽带,形成实力强大的保险集团,投保人以固定的、小额保险费支出,形成规模巨大、实力超群的经济补偿基金,一旦发生危险事故,造成了被保险标的发生各种形态的损失,由保险基金加以赔偿,能够达到有损尽补的理想补偿效果。

  保险是社会共济制度启发之下出现的抗灾补偿制度,很好地发挥了社会成员为了共同利益而团结互助的高尚精神,最大限度地克服狭隘的利己主义和偏执的自我封闭的观念。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地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而不是说基金具有公共福利性质,不能运用于经营性的目的。

  通过危险社会负担实现灾后补偿的积极目的,具有合法性。保险制度设计中,特别强调保险利益,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合法经济利益或其他合法利益,从而使抢劫、偷窃等占有的他人财产,于投保时就使其不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之性质,也就不是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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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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