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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被收“金融服务费” 法院判退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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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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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被收“金融服务费” 法院判退还

毕节市七星关区的袁先生却被经销商收取了8000元的金融服务费,多次索要无果后,袁先生将经销商告上法庭。

随后,在6月5日,袁先生将此事反映给记者。

据了解,针对此事,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经销商应如数返还之前所收的金融服务费,并支付多收费用所产生的利息。

起初,袁先生对金融服务费并没有一个概念,直至2019年在网上看到有类似因“金融服务费”而维权的新闻后,袁先生才逐渐意识到,这笔费用其实是违规收取的费用。为此,袁先生曾多次联系到经销商协商退还该笔费用,但都无果而终,无奈之下,袁先生将该经销商起诉到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经销商不属于金融机构,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具有相应的金融服务资质,同时,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提供了金融服务,其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

最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决:经销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袁先生的金融服务费8000元。同时,要支付以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立案之日(2020年3月17日)至付清全部款项(8000元)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实袁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通过查询记者发现,在全国多地都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早在2019年4月15日,西安发生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一事就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当事女车主在4S店的诱导下,被迫交纳了1.5万金融服务费。

对此,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的丁坤律师表示,金融服务费是指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而汽车经销商它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提供金融服务的资质,因此是没有资格和权力收取金融服务费的。除此以外,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规定,也指明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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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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