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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的销售顾问入职4S店再犯案,因诈骗客户钱财被判三年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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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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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买车,大家的第一个念头定是要去4S店转一转,选购自己心仪的车型的同时,也能够保障车辆的各方面品质,抱着这个想法,舒某夫妻俩决定前往西宁市某4S店。

两个月前,舒某丈夫接下了一项为期两三年的工程,一家人便从四川老家举家搬迁到了青海西宁。

在网络上进行了初步了解之后,夫妻俩决定前往4S店试乘试驾,详细了解车辆性能。销售顾问刘应山为夫妻俩推荐了车型后,承诺当天预订可以享受一定的返现优惠。

舒:经过了解觉得这一款车还是比较中意,我们当天看了车,当天晚上就给销售顾问缴了6000块钱的定金。

第二天,夫妻俩又在销售顾问的引导下,前往4S店缴纳车辆的首付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半个月后,按照约定的提车时间,夫妻俩带着满心的欢喜与期待再一次来到了4S店。

舒:我把合同交给顾问后,他就开始说谎了,就是他马上开始接电话,搞得自己很忙,说自己有一个救援要去搞,然后说姐实在对不起,我给你打车你回家明天再来。

舒:我们聊着聊着整个过程我就发现这个事情不对,然后就叫那个小伙子把钱退出来,我现在重新找一个顾问,这个时候事情的严重性就开始暴露出来,他就拿不出来钱了,一分钱都拿不出来,他就一直打电话。

此时的舒安越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她立刻向销售顾问刘某索要半个小时前才刚刚交给他的合同及收据。

舒:就这么一会儿时间,我问那个销售顾问把合同和收据给我,然后他就说弄丢了,然后我这个是有证据的,当时他们店里的人也可以证明我把合同交给他了,收据也在他那儿,是他给弄丢了。

舒:说这是我和那个顾问私人之间的事情,他们不负责任的,你去报警,你去找那个顾问,我在想我实在是不认识那个人,我只知道我是在4S店里找的顾问,你现在不承认。

由于舒当时在缴纳定金以及首付款的时候,都是把钱直接转在了销售顾问刘某的个人账户上,所以在4S店看来,这属于消费者与销售顾问的私人纠纷。

舒:已经过了这么多天,4S店始终对我们消费者就没有一个表示诚意,他一直在推卸责任,觉得是我们的问题,包括他还有一些言语上的攻击,他们就觉得是我们在无理取闹。

舒说,她也为此事求助过公安机关,可却并没有什么进展。

舒:他们现在还是在商量的状态,派出所他说他们也是想帮我们,因为也是人民警察,就是想着为我们人民服务,但当时他们自己也要核实我们的情况。

如今半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舒依旧在维权的道路上奔走,在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舒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无助与失落。最终通过丈夫同事的介绍,舒联系到了帮女郎,她说这是自己能够抓住的最后一丝希望了。

作为4S店,为何要如此消极的处理此事,舒又该如何替自己维权呢?帮女郎前往了西宁市城东区金岛红旗4S店。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舒当时将定金及首付款支付给销售顾问属于他们二人的个人交易,所以4S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作为4S店,难道对员工的此类行为没有明确的约束和监管码?

西宁市城东区4S店 负责人:店里有没有严格的要求员工不许在私底下接受转账,或者私底下给顾客说有让价这样的行为。

随后,该负责人又提出,这名销售顾问并不是4S店的正式员工。该负责人表示,事情发生之后,他们也采取了联系刘某家属等在内的补救措施,可依然没有丝毫进展。出于种种因素,4S店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能做的也只有这些。

那么针对眼下这一局面,舒想要追回这笔资金,是否只能通过求助公安机关了呢?记者随即赶往了西宁市公安局东川工业园区分局乐家湾派出所,与前期对接过此事的民警,做进一步的了解。

就在采访结束后的第二天,西宁市公安局东川工业园区分局乐家湾派出所也是将其他几名受害者的情况进行核实之后,对案件进行合并并且第一时间进行了立案。销售顾问已被公安机关成功抓捕。来源青海法制报

近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入职西宁某4S店并担任实习销售一职后,以收取购车订金、购车首付款及帮客户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办理牌照为由,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9,244元,逃匿并将赃款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以收取购车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舒×6,000元,2020年6月6日又以收取购车首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舒×36,840元,共计42,840元。

2.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以帮客户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办理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王×14,141元,并收取代办费500元,共计14,641元。

3.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以帮缴纳购置税和车船税、办理牌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谢×21,463元,并收取代办理费300元,共计21,763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对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审查起诉至庭审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缴纳并依法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舒×经济损失人民币42,840元;被害人王×经济损失人民币14,641元;被害人谢×经济损失人民币21,763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的启发:

1、4S店招人的时候应该对员工有所了解。有前科的人应慎重使用,尤其是在涉及到钱的岗位。

2、4S店在收取钱的环节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让销售顾问有漏洞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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