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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二网经理沉迷赌博侵占公司财产666万,被判6年8个月并退赔561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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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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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出生于安徽省,某4S店二网经理

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因在他人购车后没有交付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被扭送到会峰路派出所,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将购车款用于网络赌博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因处理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事宜和他人发生纠纷被扭送到公安机关,但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汽车4S店管理论坛评:

4S店漏洞如此之多 ,如此之大,让二网经理这么多年为所欲为,说明管理这一课还得补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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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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