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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顾问通过扫码骗走客户159万购车款,被刑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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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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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上海多名买车消费者非常气愤

他们在一家4S店选完车后

近日,一共有7名消费者,在普陀区千阳路上的众国凯泓4S店,通过销售人员何某出示的付款码,付了159万元车款。

被害人廖先生与何某6月30日开始接洽,共支付了39万元车款,原本说好是8月1日提车,但迟迟没有音讯。

廖先生当时付钱都是通过何某提供的二维码,这个二维码扫出来是企业的抬头。

乐女士被骗的套路几乎如出一辙,她当时到店里时也是由何某接待,付定金的时候也是扫二维码,出来的是公司名称,她就信以为真了。

要不是接到民警的电话,她还被蒙在鼓里,而这家4S店根本没有及时提醒消费者。

被害人沈先生回忆, 他曾发现何某提供的二维码出现问题,扫码多次都无法转款。

随后对方就用私人微信号、银行卡让他转账, 不过由于对方给出了5万的优惠,他觉得很爽气也没细想太多。

而姜先生是旧车换新车,他在短短8分钟内被要求迅速转款,由于一切操作都在4S店完成,他也没怀疑什么。

据悉,何某入职该4S店两个多月,但对于何某是否有前科劣迹,值班经理表示没有发现其有前科。

2019年10月,何某曾离职一段时间,他到处旅游、泡吧,将钱款挥霍一空。

如今,钱拿不回,又提不了车,4S店方面的态度也让消费者相当气愤。

他们认为这是何某的个人行为,难道想就这么不管了?

那么,4S店在这起事件中是否免责?消费者是否可以向4S店提出赔偿?

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邹华表示

首先,受害者基于刑事法律关系,在后续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何某及其家属可以主动向本案的受害人进行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从而使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次,受害人如果经赔偿后,仍有损失的,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向4S店主张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犯罪嫌其人何某没有收款的权限,但基于他是4S店的工作人员,又对收款账户进行了一定的伪装,使得善意的被害人误认为其有相关的代理权限,构成表见代理,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也就是4S店承担。4S店承担相关责任后,亦可以向何某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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