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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4死6伤事故,肇事者、4S店、二网该当何罪?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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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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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月24日下午

南宁白沙大道突发交通事故

多人被撞倒在地上

事故现场惨烈

当天下午15:20左右

南宁交警发布情况通报

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图片源于网络)

从交警部门发布的信息我们得知,该肇事车辆是无牌新车,肇事者杨某自称为汽车4S店员工。

但有微信网友说“该车是试驾车”,微博网友也声称“肇事车辆,是未经4S店授权资质‘二网’的员工,从4S店‘人肉运车’,为了不显示真实里程数,拔掉码表。”

对这起事故,网友们众说纷纭……

那么肇事者杨某将可能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损失

将可能由谁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 梁鹏律师

是如何就此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的

首先

先来分析本案的刑事责任

梁律师根据网络获悉的信息,认为杨某可能构成如下刑事犯罪:

(1)杨某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本案目前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杨某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假设本案中:如果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醉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的,那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能由危险驾驶罪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或许,杨某驾驶的车辆本身不存在失控,而是在发生第一次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驾车逃逸,继续随意的再先后与其他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那么,杨某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若本案杨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就目前4死6伤的严重后果,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拔掉码表的行为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微博网友披露属实,且证据确实充分,那么4S店参与拔掉码表的人,均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因此,参与拔掉码表的人,应当预见到拔掉码表,会导致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转向助力、刹车助力、ABS等失灵失控,引发本案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杨某的行为按照刑法133条定罪,虽然不作重复评价,但是不影响参与拔掉码表的人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

(图片源于网络)

其次

本次事故谁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1)杨某承担侵权责任。

从新闻报道内容看,这起交通事故极大可能是由杨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事故责任以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因此,受害者或者死者亲属有权向杨某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显然理所当然,毫无悬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4S店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如果微博披露的信息真实且有证据证实,那么4S店为了避免汽车在“人肉运车”过程中产生里程数,而采取拔掉码表,导致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转向助力、刹车助力、ABS等失灵失控,引发了本案特大交通事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8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二网”车商可能承担责任。

如果杨某是“二网”车商的员工或者雇请的人员,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4)保险公司可能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毫无疑问,如果肇事车辆已经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注:以上法律分析观点,建立在假设的事实查证属实基础上。由于本案尚在侦查、勘查当中,无法获悉更多更准确的事实证据,因此分析意见可能出现错误或者遗漏。以上意见仅供探讨,不作参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普法、广西律师协会

文: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 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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