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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通过微信买发票被稽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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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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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盈隆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9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0〕9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所)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6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上述发票涉及业务你单位总经理何龙经朋友介绍认识李经理,向李经理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通过微信谈妥开具发票的金额、品目及开票手续费,李经理开好发票后通过快递寄给何龙,何龙于2019年2月16日通过微信将手续费2,800.00元支付给李经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账页复印件;

3.你单位总经理何龙购买发票微信聊天截图及微信转账截图;

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总经理何龙的《询问笔录》;

5.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0〕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0〕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4月3日

以上,幸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刑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文章来源:汽车财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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