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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曾开过发票买过保险,客户把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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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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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先生在4S店购买沃尔沃小轿车,后发现此车曾办理过保险,并开具过售车发票,认为是一辆二手车,以欺诈为由把4S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并赔偿损失。海淀法院27日判决认为,4S店不构成欺诈,但没有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赔偿4万元。

庭审中,4S店方承认,公司曾就涉案车辆与他人签订过购车合同,但因与之前的购车人未能就旧车置换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故已解约、退保,开具发票也是为了办理车辆保险所用,但涉案车辆未曾交付于前购车人,因此车辆并非二手车。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欺诈时要考量缔约人的缔约目的是否实现,因为一旦认定构成欺诈,是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对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本案中,景先生的缔约目的在于购买一辆质量合格的新车,以满足其使用需求,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并非二手车,也无质量问题,对景先生的人身、财产利益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案所涉问题未影响景先生缔约目的,故而,4S店的行为未构成欺诈,购车合同不应被撤销,也无需承担退款和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4S店的行为虽未构成欺诈,可不将曾开发票、曾办保险的事实告知景先生,4S店具有主观过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据此,4S店仍应就其侵权行为向景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4S店向景先生支付赔偿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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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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