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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暂无缘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迎新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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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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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暂无缘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迎新规

  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迎来统一监管。日前,银保监会制定并公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从划定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规范销售机构和人员行为等方面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进行统一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继互联网存款下架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销售是否适用于互联网平台,引发业界普遍关注。业内专家认为,从《办法》来看,目前能够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的机构并不包括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过监管层也预留了“适时扩展”的政策窗口。

  具体来看,《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同时对二者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

  从“内涵”来看,《办法》除了将传统的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纳入理财产品销售,还将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一并列入理财产品销售范畴。

  在兴业证券金融业分析师傅慧芳看来,此举从制度建立之初就最大程度降低了可能的监管套利空间。即使未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进一步扩大至非银或互联网流量平台,这一部分机构的理财产品业务活动也将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

  《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时,不得存在“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承诺保本保收益、私售‘飞单’产品等”情形。其中,尤其指出不得“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等行为。

  整体来看,监管层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不减。而开展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则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银行理财子公司推出的产品,一般称之为理财子产品。区别于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财子产品起购金额低(一般1元起)且可以直接在网上完成风险评估,购买便捷。

  2018年12月2日,《理财子公司办法》正式实施。半年后的2019年6月,建设银行旗下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此后,银行系理财子公司加速“入场”。

  经济导报记者查询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系统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年内开业的机构达9家。这其中就包括一家山东城商行系理财子公司——青岛银行旗下青银理财。

  今年2月11日,青岛银行公告称,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筹建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9月11日,青银理财获批开业;11月19日,这家银保监会2020年批筹的第一家理财子公司正式开业,注册资本10亿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鹏。

  整体来看,中农工建交以及邮储银行这六大国有银行系的理财子公司均在2019年获批开业;股份行序列中,光大理财(注册地位于青岛)、招银理财、兴银理财、信银理财、平安理财、华夏理财也获批开业;城商行中,除青银理财外,获批开业的还有杭银理财、宁银理财、徽银理财、苏银理财以及南银理财;重庆农商行旗下的渝农商理财则是农商行序列中获批开业的第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此外,汇华理财有限公司是中银理财与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筹建的国内首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

  作为大资管行业的新贵,银行理财子公司虽发展时间不长,但已初现成果。据2019年年报,工银理财、农银理财、交银理财、建信理财均已实现盈利。2020年半年报中,有11家银行公布了理财子公司经营数据,且均实现盈利。

  “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对于为何出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也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

  据了解,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二度公开发声,指互联网存款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受此影响,支付宝、腾讯理财通、度小满、携程金融等多家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银行存款产品。

  根据《办法》的销售机构分类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目前唯二的正规销售机构,且应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

  对于电子渠道,《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办法》还明确了代销理财的禁止性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内人士指出,上述一系列规定意味着互联网平台暂无缘代销资格。

  金融法律专家、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从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新规来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能代销。”

  “《办法》的代销理财禁止性规定,意味着支付宝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现阶段不能从事理财产品的代销业务。”国盛证券研究所分析师马婷婷在12月27日发布的研报中表示。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存款性金融机构的销售机构范围划定,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回应,这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其同时提出,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12月28日,经济导报记者登录百信银行、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3家互联网银行发现,微众银行目前仅代销了兴银理财和光大理财的两款产品;相对而言,百信银行则代销了包括青银理财、交银理财、光大理财、杭银理财、兴银理财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十款产品。

  不得不提的是,百信银行不仅在App自有渠道,还通过度小满金融App以及其他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其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所代销产品主要来自青岛银行旗下的青银理财。有业内人士指出,百信银行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现身度小满金融及其他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一举动是否与《办法》的代销理财禁止性新规相违背,值得商榷,也亟待监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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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银行理财平台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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