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改革应符合贸易现代化趋势
“国难思良将,家贫思贤妻”,当今世界,处于历史高位的贸易限制措施、贸易保护主义、贸易单边主义甚嚣尘上,阻断了国际贸易和国际供应链,导致了国际投资、并购和贸易量的缩小,损害和拉低了全球经济增长、就业、消费力,并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现行框架带来严峻挑战,人们对WTO的改革也更加寄予厚望。
WTO自身问题亟待解决
WTO成立近25年来,拥有164个成员,涵盖了全球98%的贸易额,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支柱之一,目前全球贸易量的98%都受WTO规则约束,不可否认,WTO构建的多边贸易体系曾经有效促进和保障了贸易全球化进程。但当前WTO的状态让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着严峻的问题:新的仲裁人员不能获得任命,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迟迟未定,贸易仲裁案件“堆积如山”。国际贸易行业不得不正视一个严峻而现实的问题:如果这样,越来越多的双边或多边经贸摩擦如何应对?如果国际贸易中的“任性行为”不断增多,WTO将如何运行?如何评估近期双边或三边小规模协议的不断签订对世贸组织的影响乃至破坏?
硬币皆有双面。WTO自身的问题也亟待解决。譬如:近年来,全球价值链、贸易链、供应链布局发生深刻变化,数字经济、区块链、机器人、新型汽车、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发展迅猛,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成为各国新的贸易和经济增长点。但WTO在消除数字贸易壁垒方面一直裹足不前,也未将数字贸易等形态纳入监管框架。比较起来,欧盟在2018年5月推出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目前覆盖面最广的数据保护法规,但其规定最高罚款额度2000万欧元或当年全球营业额的4%,监管之严令人望而生畏。近期,法国、意大利已明确向科技公司征收“数字税”,这将使全球范围内订立数字税国际规则的进程更加充满博弈、更加变得复杂、欧美之间的谈判更难预料,但也使人们更增加了对WTO在此问题上发挥中立、理性、客观作用的期盼。
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导致效率低。WTO在决策程序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但众多成员由于利益分歧、诉求不同,很难达成协商一致的决定,直接导致了WTO决策效率低下,如乌拉圭回合谈判持续八年,而多哈回合谈判无任何结果。
“一揽子协议”谈判机制欠缺灵活性。WTO在谈判机制上采取了“一揽子协议”的方式,各成员需在跨产业、跨协定谈判中达成一致,谈判进程冗长低效,这导致近年来各国签署双边和区域贸易协议倾向明显,给WTO在经贸规则制定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带来冲击。
贸易政策通报透明度不足。WTO贸易政策通告问题一直备受成员,特别是发达经济体关注。欧盟等发达经济体认为部分成员未充分履行通报义务,存在扭曲市场的大规模补贴情况以及由国有企业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环境。
“发展中国家”确定标准缺失。WTO缺乏明确的“发展中国家”标准,其资格由成员自己认定,超过80%的WTO成员认为自己是发展中经济体。美日欧等国则认为以自我认定就能获得差别待遇有失公平。
技术转让与贸易补贴问题备受关注。发达成员对于技术转让和贸易补贴等贸易不公平问题高度关注。美日欧强调任何国家都不应要求或迫使外国公司向国内公司转让技术,在产业补贴方面WTO应制定更为严格的产业补贴规则。欧盟认为应通过加强国民待遇义务和制定强有力的国内规章制度,以确保对产业补贴监管的透明性。同时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更有效地识别阻碍贸易发展的补贴类型。中国不同意借改革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在贸易补贴问题上,强调改革应着力减少贸易救济措施滥用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干扰,并关注发达成员过度农业补贴的问题。
各方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上分歧较大。美国对WTO三分之二成员享受无差别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表示不满。中国提出WTO应考虑并保证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欧盟方案为:一是应积极鼓励成员“毕业”,结束特殊和差别待遇;二是除最不发达国家外,其他成员所具有的弹性由集体豁免转为基于具体需求和证据;三是当成员要求额外的特别待遇时,需要明确时间期限和适用范围。
改革应符合贸易现代化趋势
全球贸易发展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WTO的改革是稳定世界贸易发展非常重要的一环,WTO的改革也是国际贸易领域规则的一次重大重构。
沉舟侧畔千帆过, 病树前头万木春。面对全球经济新形势,改革一方面有助于帮助WTO跟上新时代的脚步,但另一方面也是把“双刃剑”,如果未能全面准确地预判就仓促进行改革,可能会给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和世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阻碍。从有利的方面来看,可打破争端僵局。若改革顺利推进,将使该机制正常运行得以持续,提升成员对WTO的信心,确保世界贸易环境的公平与稳定。目前全球经济处于复苏阶段,WTO改革将促使合理贸易制度更趋合理,贸易环境更加有序,有助于各国尽快走出经济低迷,实现共同发展。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面对这些问题,中国应积极应对WTO改革,站在有利于世界贸易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角度,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首先,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议题。与各方共同破解上诉机构遴选僵局,推动WTO上诉机构维持正常运转。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可为成员间的争端提供良好舞台,化解成员间贸易摩擦,考虑到紧张的贸易局势,我国应重点关注并持续推动这项改革。
其次,坚定维护多边贸易的核心价值和决策机制。非歧视和开放是WTO最重要的核心价值,是WTO处理与其他成员经贸关系的基石。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能够保障所有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参与WTO的重要磋商决策。我国应坚定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维护多边贸易价值基础。
再次,坚持立场的同时争取合作共赢局面。当前,我国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如果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被剥夺,将有损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也不符合贸易公平原则。可以借鉴欧盟提出的灵活多边主义,即在可能范围内,支持全面多边谈判及协议;在无法达成一致的领域,可探索有限多边谈判方式,同时继续向所有成员开放,在此基础上协商一致。
还有,加强对数字贸易协定的研究,对贸易规则进行重构,以符合新兴技术发展趋势。建立涵盖数字贸易的规则,包括消除电子贸易的不合理壁垒、为企业带来明确的法律规则以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线上环境,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推动确立规范便利和安全可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采取更为审视的立场,推动建立创新性的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文本。
最后,应在多边贸易框架下推动其他国际组织健康有序运行。近来,美国等主要发达经济体的新一轮全球贸易治理互动更为密切(如CPTPP、美墨加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应关注并防范“规则边缘化”,积极推动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等多边贸易体系谈判(如近期达成协议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密切寻求同我立场比较一致的国家合作。
(作者系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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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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