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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北向通”境外投资者业务范围和资金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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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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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6月22日电(记者魏晞)针对《内地与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北向通”的相关问题,中国央行负责人22日回答记者提问,明确了境外投资者业务范围以及资金径等几大问题。所谓“北向通”,即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新社6月22日电 (记者 魏晞)针对《内地与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北向通”的相关问题,中国央行负责人22日回答记者提问,明确了境外投资者业务范围以及资金径等几大问题。

  所谓“北向通”,即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央行负责人称,符合“北向通”要求的境外投资者与现有允许直接入市开户的境外投资者范围保持一致,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北向通”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包括国债、地方债、支持机构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非金融企务融资工具、企、资产支持证券等。

  央行明确,目前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包括Tradeweb,Bloomberg(彭博)等其它交易平台在准备就绪后也可接入“北向通”;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对于此前不甚明晰的“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投资”这一,央行解释说,这是指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行积累、筹集以及在离岸市场自行兑换的人民币资金投资。

  谈及如何理解“使用外汇投资的,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不再投资的,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汇出,并通过结算行办理”时,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结算行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外汇资金兑换时,应做好真实性审核相关工作,确保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通”债券投资。投资的债券到期或者卖出后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包括本金和损益可继续投资,如用于非债券投资用途,应通过结算行兑换为外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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