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藏品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公布。《条例》针对博物馆资金困难规定,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目前,有的博物馆缺乏自身“造血”能力,仅靠政府资金支持难以满足运营需求,但馆藏藏品自身的文化内涵和经济价值却未得到充分开发。因此有了上述规定。
《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文物藏品存在安全隐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博物馆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博物馆尤其是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不健全,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博物馆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还存在安全隐患,藏品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博物馆的教育、研究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条例》,将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禁止取得来源不合法藏品
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基础,加强藏品管理尤其是加强对文物藏品的保护是发展博物馆事业的重要工作。
《条例》规范博物馆的藏品取得。《条例》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但禁止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条例》规范博物馆的藏品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对于文物藏品要区分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未依照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博物馆应当加强藏品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条例》规范博物馆的藏品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条例》规范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处置。《条例》规定,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鼓励博物馆免费开放
《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并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鼓励博物馆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未实行免费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此外,根据《条例》,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并在有关具体规定中体现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
本报北京3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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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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