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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无证驾车亡保险拒赔 一审:保险公司应赔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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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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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某男子在无牌无证的情况下驾车上路,与一辆客车相撞身亡,经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全部由客车车主承担。遇车祸男子此前曾由单位办理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认为,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一审法院则认为,无证驾驶并不是导致男子死亡的原因,保险公司理应赔付,遂判决全额赔偿。保险公司不服,并以此判决可能鼓励受保人无证驾驶为由提起上诉。昨日,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此案。

  酒店员工遇横祸死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该案受害人廖某增生前系深圳东部华侨城茵特拉根酒店员工,2011年8月9日酒店为员工办理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位员工的意外死亡保险金为20万元,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年1月27日夜,李某青驾车行驶至河源紫金县中坝镇松子下路段时,与廖某增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廖某增还搭乘着廖某媚,事故造成廖某增死亡、廖某媚受伤。案发后,李某青驾车逃离现场。2012年2月27日,河源紫金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增、廖某媚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廖家亲属为廖某增赴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办理意外险理赔,被后者拒绝,于是诉诸公堂。福田法院一审此案时,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无牌无证驾车上路,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严重过错,不能纵容,如果法院判决赔付,会助长违法行为的蔓延,违背了通过判决引导社会正确行为的司法本意。此外,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还当庭列举团体意外伤害的保险条款,并称“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身故或残疾的,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庭上,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还提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调取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卷宗,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重新划分本案事故责任。

  一审:无证驾驶非死因,保险公司应赔付

  面对这番辩词,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关键是判定廖某增的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约中的免责条款。本案中,廖某增无证无照驾驶是事实,但并非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责任由案外人李某青全部承担,因此廖某增的死亡不符合保险约定的免责情形。据此,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履行20万元赔偿给付义务。

  一审判决下达后,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不服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日庭审时,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表示,河源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是因为他逃逸,而非廖某增本身没有过错,所以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对各自责任再行划分。此外,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再次强调,廖某增违法驾驶不能纵容,如果判决理赔,将助长违法行为蔓延。对此,原告廖某增家属一方经法庭调节后表示,最多只能象征性地减少3000元。据悉,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保险应遵循“无过错赔偿”原则

  律师点评

  受访律师告诉记者,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一种,《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21条和前述规定一致,即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判定免责的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故意,所以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遵循“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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