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助儿买房留下隐患 缺乏证据最终人财两空
婚姻亮红灯 公婆急维权
然而好事多磨,两家人分开住惯了,突然又要住在一片屋檐下,双方都有些不自然,尤其是媳妇张雯,经常因为琐事与公婆发生不快,后来,张雯索性搬回娘家住。时间久了,小王和张雯的感情慢慢变淡,双方有了离婚的打算。
可一旦离婚,势必要分割房产。如果房产被媳妇分去一半,对王家来说可是笔不小的损失。于是,在2011年1月,老夫妻俩与儿子小王一起到所在居委会就该房添加两位老人为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还请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局了一份调解协议。
同年2月,小王向法院起诉与张雯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支持小王的离婚请求。“危机”暂时解除,但王志夫妇认为,儿子、儿媳的感情已亮起了“红灯”,难保哪天就离了,为了保障己方的权益,他俩就将儿子、媳妇和孙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与三人共同共有这套房产。
缺乏证据 公婆起诉遭驳回
法庭上,王志表示,因为儿子、媳妇缺少资金,才将自己原来住的房子卖了,将卖房所得的44万余元拿出来购买新房。提供该笔款项时,他也曾明确说过当自己在该房屋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确定在这套房屋内的产权份额,现在因儿子、媳妇要离婚,房子面临被分割的局面,他俩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所以请求法院支持他俩的诉请。
对于公婆的说法,张雯反驳道,既然房产证上只有三被告的名字,那么权利人就是三被告,即使在买房的时候使用了他们的一部分钱,也应当看作是对三人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当初买房时,就房屋的产权问题,双方并没有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只是在小王提起离婚诉讼时起,他俩才主张要求作为产权人之一,显然是为了给小王多争取些利益才提起了这次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房屋产权就应该属于登记人。这套房现在登记在三被告的名下,房屋权利人即三被告。三被告在支付该房首付时,确实使用了原来两套老房子的部分出售款项。首付款中涉及到两原告出售他们名下的房子所得的房款,其出资行为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共同购买房屋,应该取决于两原告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购买这套房的当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一起去的房产公司,两原告应该清楚这套房的购买人是被告三人,在此情况下,他俩仍然同意以自己房屋的出售款作为部分首付款,应当推定父母的行为是对子女的赠与。
本案中,两原告既没有证据表明房屋是按出资份额共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房屋购买后达成过共同共有的补充协议。因此,这套房屋不能认定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志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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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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