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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有权分得前夫父亲的房屋?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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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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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0年,李大丧妻,将儿子李小一、李小二拉扯大。 2005年,李小一与陈甲结婚并生下女儿李小小。2006年,李大取得房屋一套;2008年5月,李大病逝。李小一、李小二未将李大房屋进行分割。李小一与妻子陈甲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6月离婚。 2010年7月10日,李小一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去世。

  李小小要求继承其祖父李大遗产中属于其父李小一应继承的份额,陈甲要求分割李大遗产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小二的拒绝。李小小、陈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李大的遗产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大房屋,由李小二继承50%,李小小转继承25%,陈甲分得房屋的25%。

  律师说法:

  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

  本案中,李大死亡,继承开始;在李小一遇难身亡时,李大的遗产尚未分割,这就符合了适用法定转继承的前提条件。所以李小一、李小二均有权取得李大遗产的合法继承权;故李小一之女李小小在其父亲去世后有权获得转继承的权利。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该财产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本案中继承人李小一在死亡前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遗产。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在遗产分割时应归其所有,遗产的分割具有溯及力,通过分割确定归继承人所有的遗产,视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就享有的财产。因此,李小一对遗产的权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陈甲可以对该继承所得财产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予以分割,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陈甲的财产分出。李小一通过继承获得的遗产中有一半属于陈甲所有,另一半才是其个人财产,只有对其享有的个人财产才能适用转继承规定,由其女李小小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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